EN45545-2標準中R26項目的測試方法是EN60695-11-10垂直燃燒測試。下文簡要介紹了垂直燃燒的實驗原理、樣品要求、測試方法和判定要求。
實驗原理
將長方形條狀試樣的一端固定在垂直夾具上,其另一端暴露于規(guī)定的試驗火焰中。通過測量線性燃燒速率,評價試樣的水平燃燒行為;通過測量其余焰和余輝時間、燃燒的范圍和燃燒顆粒滴落情況,評價試樣的垂直燃燒行為。可適用于固體材料和表觀密度不低于250kg/m3的泡沫塑料,不適用于易彎曲的薄試樣以及有超過1個遇火不起燃且蜷縮或變形的試樣。
樣品規(guī)格
(125±5)mm×(13.0±0.5)mm×(厚度≤13mm)mm,邊緣倒角不超過1.3mm,至少10根。
狀態(tài)調(diào)節(jié)
1)至少5個試樣放在溫度23 ℃±2 ℃、相對濕度50%±5%的條件下至少48h;
2)至少5個試樣放在70 ℃±2 ℃空氣循環(huán)烘箱中調(diào)節(jié)168h±2h,然后在干燥皿中冷卻至少4h。
測試簡介
將燃燒器移動到已定位的位置,施焰10s,施焰完后移開燃燒器。一旦有余焰產(chǎn)生,需要計時。若試樣不燃燒,立即再施加10s的火焰。一旦有余焰和余輝產(chǎn)生,還是需要計時。
需記錄:t1第一次施焰余焰時間,t2:第二次施焰的余焰時間,t3:第二次施焰的余暉時間。
判定標準
單個樣品的續(xù)燃時間t1或 t2:V0等級≤10s;V1等級≤30s;V2等級≤30s
總的樣品的續(xù)燃時間 (t1加t2的和,共5個樣品) :V0≤50s;V1≤250s;V2≤250s
第二次點火后,單個樣品續(xù)燃時間加余輝時間 (t2+t3) :V0≤30s;V1≤60s;V2 ≤60s
是否出現(xiàn)任意樣品出現(xiàn)續(xù)燃或余輝燃燒至樣品夾持處:V0/V1/V2:否
是否出現(xiàn)燃燒碎片或滴落物引燃棉墊的現(xiàn)象:V0:否;V1:否;V2:是
EN45545-2 R26垂直燃燒測試的相關(guān)標準
IEC 60695-11-10著火危險試驗.第11-10部分:試驗火焰:50W水平和垂直火焰的試驗
IEC 60695-11-10 Fire hazard testing -- Part 11-10: Test flames -- 50 W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flame test methods
UL 94: Test for Flammability of Plastic Materials for Parts in Devices and Appli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