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為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障歌舞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內場所:
1.具有娛樂功能的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類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歌舞娛樂類場所;
3.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場所。
4.網吧、電子游藝廳等游藝、游樂類場所;
1.3歌舞娛樂場所的消防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消防法律、技術標準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2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歌舞娛樂場所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
2.2歌舞娛樂場所宜設置在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當必須設置在建筑的其他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該廳、室除設置外窗和通向直接連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門外,不應開設其他的門窗洞口;
2.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3.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一個廳、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小于50m2時,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
5.應設置防、排煙設施。
2.3歌舞娛樂場所的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滿足消防法規對防火間距、消防撲救環境、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的規定。
2.4歌舞娛樂場所不應設置在鍋爐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機房)、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燃氣箱式調壓站、發電機房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2.5歌舞娛樂場所不應毗連或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應毗連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倉庫,不應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歌舞娛樂場所。
2.6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需要聯動控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的歌舞娛樂場所,應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要求設置消防控制室。
2.7歌舞娛樂場所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2.8歌舞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燒體樓板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2.9歌舞娛樂場所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縫隙。管線穿越隔墻、樓板的空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2.10歌舞娛樂場所內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燒體,房間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非燃燒體,屋頂承重構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燒體。
2.11歌舞娛樂場所設在地下一層的包房應將外窗開向具備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的窗井,開窗要求應按本標準第2.11條執行。
2.12歌舞娛樂場所的包房應開設可開啟面積不小于房間地面面積2%且不小于0.48m2的外窗,外窗的短邊長度不應小于0.9m,且除窗簾外,不應用其他材料遮擋。
2.13歌舞娛樂場所內的房間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當房間的門必須設置在與疏散走道相連的袋形短走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房間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75m2;
2.房間門距短走道入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5m。
3 安全疏散
3.1歌舞娛樂場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其疏散總寬度,除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另有規定外,應根據其通過人數按不小于1.0m/百人計算確定。
3.2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出口數量和疏散距離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時,可設置1個疏散出口。
3.3設在商住樓或含有住宅的綜合樓內的歌舞娛樂場所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應完全分開設置。既有建筑內設置的能滿足5人/m2總疏散人數需要的露天疏散平臺直通室外地坪的樓梯可與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樓梯合用。
3.4設在建筑物地下一層的歌舞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應直通室外。
3.5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該場所的建筑面積按0.5人/m2計算。
3.6歌舞娛樂場所疏散用的樓梯間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增設正壓送風設施。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7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通道不應設有少于3級的踏步,安全出口不應設置門檻,緊靠門口1.40m內不應設置踏步。
3.8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按照雙向疏散的原則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3.9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向推拉門,門口不應設置影響疏散的鏡面裝飾物和遮擋物。
3.10歌舞娛樂場所在營業或使用期間應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暢,配有門鎖的疏散門應保證在發生火災時,人員無需借助鑰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從內部向疏散方向開啟,開啟力不應大于130N。
3.11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常開防火門應具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的功能;常閉防火門上應當張貼常閉防火門應隨時處于關閉狀態的警示用語;包房的疏散門背后應張貼告之顧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線的安全疏散示意圖。
3.12歌舞娛樂場所不應在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處設置柵欄,不應在外窗安裝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固定護欄。
4 建筑裝修防火
4.1歌舞娛樂場所外墻開設的窗口周圍2m范圍內和窗口下方不應設置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造成火災蔓延的門樓、燈箱、廣告牌。
4.2歌舞娛樂場所裝修設計應盡量避免采用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
4.3歌舞娛樂場所在裝修時,不應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數量和設計所需的凈寬度。
4.4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裝飾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4.5歌舞娛樂場所設置在建筑物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室內裝修的頂棚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裝修的頂棚、墻面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4.6歌舞娛樂場所除演藝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外,墻面不應設置軟包。
4.7除第4.4條、第4.5條的規定外,歌舞娛樂場所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表4.6的要求;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在表4.6規定的基礎上降低一級。
4.8歌舞娛樂場所內的配電箱、燈具、電源開關、電源插座等電氣設施不應直接安裝在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上。
4.9歌舞娛樂場所的演藝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墻面可局部采用軟包裝修,其填充材料和外面包覆材料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等級不低于B1級的材料,且軟包面積不應超過該房間墻面面積的20%。
5 滅火設施
5.1歌舞娛樂場所宜設置消防卷盤,其間距應保證有一股水流能到達室內地面任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
5.2歌舞娛樂場所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需設置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其消防用水量、水壓和設置要求應滿足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5.3下列歌舞娛樂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設在建筑地下一層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
2.設在單層、多層建筑的首層、二層、三層,且建筑面積超過300m2;
3.設在高層民用建筑中。
5.4當消防用水引入管設置水表時,水表口徑應與引入管管徑相同。
5.5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既有建筑內增設歌舞娛樂場所后,需增設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的,當市政管網壓力能滿足系統工作要求且引入管的管徑不小于DN80時,其噴淋供水可直接由環狀市政管網提供;當歌舞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小于200m2時,其噴淋供水可直接由室內消火栓系統供水干管提供,但其水壓應滿足系統要求。
5.6歌舞娛樂場所除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置滅火器外,每間包房內應在醒目和便于取用處配置一具2kgABC干粉滅火器。
6 消防電氣
6.1歌舞娛樂場所的配電線路明敷時應采用低煙無鹵型電線電纜,并穿金屬管或金屬線槽敷設。暗敷時可采用普通電線電纜,并穿金屬管或阻燃硬質塑料管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
6.2歌舞娛樂場所需要雙電源供電的用電設備容量在100KW及以下,而又難以從地區電力網取得第二電源時,可從鄰近的建筑物取得第二低壓電源,否則應設置EPS或自備柴油發電機組作為備用電源。
6.3歌舞娛樂場所消防用電設備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確定用電負荷的等級,并根據負荷等級采取相應的供電措施。
6.4歌舞娛樂場所應在下列部位的墻面或頂棚上設置應急照明:
1.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2.演藝廳等公共活動場所;3.建筑面積超過50m2的包房;4.消防控制室及其他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場所。
6.5歌舞娛樂場所疏散用的應急照明應保證地面的水平照度不低于0.5Lx,連續照明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6.6歌舞娛樂場所疏散用的應急照明燈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當采用蓄電池的應急燈時,應采用三線式配線,以使蓄電池平時處于充電狀態。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1.可由天然采光識別安全出口和疏散方向時;
2.在非營業時間僅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時。
6.7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的地面上或距地面1.00m以下的墻面上,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墻面上時,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0m;
2.設置在地面上時,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5m。
6.8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指示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或靠近出口上方的墻面上,標志的下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0.3m。當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位于疏散走道的側面時,應在其前方位置的頂棚下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標志的下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0.3m,并與疏散方向垂直。疏散指示標志的方向指示標志應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6.9歌舞娛樂場所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和地下層的疏散走道應設置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
6.10懸掛在大廳等大空間場所頂棚下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能滿足人員在任一點均能看見標志,其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m,且不應大于3.0m;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0m。
6.11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照明應采用蓄電池組集中供電方式,當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照明總功率小于1KW時,可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
6.12歌舞娛樂場所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設置場所和部位應有連續的光線照明,對于熒光燈,光照度不應低于25Lx;對于白熾燈,光照度不應低于40Lx;
2.停止外部光源照射30min后,其表面任一蓄光部分的發光亮度不小于100cd/m2;
3.不應設置在含有紅光成分較高的場所。
6.13下列歌舞娛樂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設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的首層或二、三層,且建筑面積超過500m2;
2.設在高層民用建筑中;
3.設有集中式空氣調節系統的;
4.設在建筑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
6.14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能夠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聲音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7 防煙與排煙
7.1歌舞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自然通風方式或機械排煙方式的排煙設施:
1.建筑面積超過100m2且人員集中、可燃物較多的場所;
2.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3.中庭;
4.建筑面積超過50m2的地下層房間、地上無窗或設有固定窗的房間。
7.2歌舞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可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排煙設施:
1.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于室內面積2%的大廳和包房;。
2.未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長度小于40m且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于2m2的疏散走道;
3.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長度小于40m且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于1.2m2的疏散走道。
7.3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應按下列要求計算確定:
1.當開窗角小于70°時,其面積應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當開窗角大于70°時,其面積可按窗面積計算;
3.當采用側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
7.4不能實現自然通風排煙的歌舞娛樂場所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排煙量按計算確定,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凈空高度大于6m的場所,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m3/h·m2計算。
2.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的走道的排煙量不應小于6000m3/h;未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的走道的機械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
7.5地下室設有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50%。
7.6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口風速不宜大于10m/s,排煙管道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內風速,當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20m/s,當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管道時,不宜大于15m/s。
7.7歌舞娛樂場所用于排煙的可開啟外窗和機械排煙口應設在頂棚或墻面的上部。該防煙分區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的機械排煙口或可開啟外窗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7.8機械排煙管道周圍有可燃物時,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隔熱,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7.9歌舞娛樂場所應配置化學氧消防自救呼吸器,配置數量應滿足下列要求:1.每個滅火器配置點配置2具;
2.包房內按座位數50%的數量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