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氣體滅火系統是傳統的四大固定滅火系統(噴水、氣體、泡沫、干粉)之一,應用范圍廣泛。氣體滅火系統的最大特點:滅火中和滅火后對設備與環境無任何損壞和污染,絕緣性好,無電起火的設備能在很短時間內恢復正常工作。 噴水、泡沫、干粉固定滅火系統在滅火中和滅火后對環境和設備將造成損壞和二次污染(如:水漬、深入設備內部的粉塵和泡沫殘留物),不能用于保護高精度的設備和珍貴物品。
近年來,為了保護大氣臭氧層,維護人類生態自然環境,國內外消防界已研制出多種替代鹵代烷1211、1301的氣體滅火劑及哈龍替代氣體滅火系統。在本規范實施前,有各企業標準、地方標準,使氣體滅火系統選用、設計、計算、安裝使用、消防監督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本規范的制定,明確了1301氣體滅火劑及哈龍替代氣體滅火系統的種類、性能參數、鹵代烷1211、技術要求,有利于推動鹵代烷1211、1301氣體滅火劑及哈龍替代氣體滅火系統技術的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本人從事氣體滅火系統研發、試驗、設計計算、生產檢驗、銷售及安裝調試等工作有近十年時間,現將本人對《氣體滅火系統規范》中輕易產生歧義的相關條款的理解及其在實踐中的應用介紹給各位同仁,希望在氣體滅火系統產品的設計計算、使用中與大家共勉。
為了對規范中不易理解條款進行解釋說明,以便讀者查對規范原條款,本文按規范中保留下來的條款順序進行編排。
(二)
3.4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3.4.1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1倍。
3.4.2當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噴放至設計用量的95%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60s且不應小于48s。
3.4.3 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28.1%,其它滅火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附表A-3的規定取值,惰化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附表A-4的規定取值。本規范附錄A中未列出的,應經試驗確定。
解釋與實踐應用:本規范中未明確規定多種類可燃物質的滅火設計濃度。依據有關地方標準,建議除規范表A-3中的可燃物,如:木材、紙張、織物等固體表面火災;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電氣設備火災、配電室、發電機房等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37.5%,圖書檔案、文物資料庫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43%,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最高滅火設計濃度不宜超過52%。
3.4.4 滅火浸漬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內的電氣設備火災,宜采用10min;
2 木材、紙張、織物等固體表面火災,宜采用20min;
3 其它固體表面火災,宜采用10min。
3.4.5 儲存容器充裝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級充壓,20℃,充裝壓力為15.0MPa(表壓)時,其充裝量應為211.15kg/m3;
2 二級充壓,20℃,充裝壓力為20.0MPa(表壓)時,其充裝量應為281.06kg/m3。
解釋與實踐應用:目前國內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制造廠家,大多數生產一級15MPa(20℃)儲存容器,一般生產70、80、90升三種,這三種瓶組內充裝IG541滅火劑重量分別為:14.78Kg、16.89Kg、19Kg。高壓二氧化碳儲存容器70升充裝42Kg二氧化碳滅火劑,IG541混合氣體和二氧化碳氣體儲存容器中充裝的這些重量叫標準額定重量,這些規格對應的額定重量不變,只隨設計量的多少,來計算某一種規格儲存容器數量。七氟丙烷儲存容器內充裝滅火藥劑量是隨防護區的容積大小和輸送距離來決定的,每一個項目或組合分配系統均不一樣,但同一套組合分配系統中的儲存容器的充裝量是相同的,也就是充裝重量是一致的。
(三)
4.1 一般規定
4.1.1 儲存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容器閥和集流管之間應采用撓性連接。儲存容器和集流管應采用支架固定。
解釋與實踐應用:撓性連接管也叫高壓連接軟管一端連接滅火劑儲存容器閥(瓶頭閥)出口,另一端與集流管上的液流單向閥相連,起轉向連接,輸送滅火劑及減少氣體釋放時引起震動、沖擊的作用。高壓連接軟管有兩種結構:一種是軟管兩端是鋼結構接頭,其中一個接頭是90゜,撓性軟管部分在中間直管部分,該結構高壓連接軟管高度方向調節量很小,連接密封性能差。另一種高壓連接軟管兩端是短距離的鋼接頭,撓性軟管長度可在x、y軸兩方向任意調節,連接密封性能較好。
2 管網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儲存容器、容器閥和集流管等組成;七氟丙烷和IG541預制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儲存容器、容器閥等組成;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發生劑罐、引發器和保護箱(殼)體等組成。
3 管網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儲瓶間內。儲瓶間宜靠近防護區,并應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有關規定及有關壓力容器存放的規定,且應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儲瓶間和設置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的環境溫度應為-10℃~50℃。
4 儲存裝置上應設耐久的固定銘牌,并應標明每個容器的編號、容積、皮重、滅火劑名稱、充裝量、充裝日期和充壓壓力等。
5 儲存裝置的布置,應便于操作、維修及避免陽光照射。操作面距墻面或兩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m,且不應小于儲存容器外徑的1.5倍。
解釋與實踐應用:本條主要指有管網滅火系統瓶組間和預置滅火系統(柜式滅火裝置)對滅火劑儲存裝置操作距離的要求,一般不宜小于1m,最小不應小于0.6m,目前國內滅火系統使用量較多,但直徑最大的七氟丙烷儲存鋼瓶,150L、180L時直徑為φ400mm。
4.1.2 儲存裝置的儲存容器與其它組件的公稱工作壓力,不應小于在最高環境溫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壓力。 解釋與實踐應用:受壓零部件的公稱工作壓力應等于或大于該零部件的最高工作壓力。該零部件的水壓強度試驗壓力為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密封性能試驗壓力值一般為最大工作壓力的1~1.1倍。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是保證零部件安全性能,密封性能試驗壓力是確保產品密封性能和質量的。
4.1.3 儲存容器、驅動氣體儲瓶的設計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4.1.4 在儲存容器或容器閥上,應設安全泄壓裝置和壓力表。組合分配系統的集流管,應設安全泄壓裝置。安全泄壓裝置的動作壓力,應符合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