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有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隱蔽的禍患。一般來講,每個單位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火災隱患。評價一個單位能否保障消防安全,不在于是否存在火災隱患,而是能否及時發現、認真整改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火災隱患整改按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和整改的難易程度,可以采用當場整改和限期整改兩種辦法。如果發現單位內部存在違章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章使用明火作業、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等容易誘發火災的隱患,以及鎖閉、遮擋、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遮擋或挪用消防器材、常閉式防火門敞開、防火卷簾下方堆放物品、消防設施管理和值班人員脫崗、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和切斷消防電源等整改起來不需要花費較多時間、人力、物力和財力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整改,并做好記錄。
對整改起來比較復雜,涉及面廣,對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火災隱患,例如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不足、防火分區超大、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等整改起來難度較大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加以整改,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應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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