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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火材料法規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8-19   來源:互聯網   瀏覽次數:82  分享到: 分享到騰訊微博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轉發《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發布部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發布文號:分類導航:建設規劃 審批監管 社會保障所屬類別:地方法規規章關鍵字:北京市 民用建筑 外保溫系統 外墻裝飾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轉發《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發布部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發布文號:

分類導航:建設規劃 審批監管 社會保障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規章

關鍵字:北京市 民用建筑 外保溫系統 外墻裝飾防火 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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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轉發《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號)轉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對新建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

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溫系統火災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標準規范制修訂后,按發布的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

第二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A級,且不應低于B2級。

第三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除執行本暫行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墻體

第四條 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三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二)其他民用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6mm,其他層不應小于3mm。

(四)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其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mm。

(四)采用金屬、石材等非透明幕墻結構的建筑,應設置基層墻體,其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于外墻耐火極限的有關規定;玻璃幕墻的窗間墻、窗檻墻、裙墻的耐火極限和防火構造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于建筑幕墻的有關規定。

(五)基層墻體內部空腔及建筑幕墻與基層墻體、窗間墻、窗檻墻及裙墻之間的空間,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條 按本規定需要設置防火隔離帶時,應沿樓板位置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的A級保溫材料。防火隔離帶與墻面應進行全面積粘貼。

第七條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除采用涂料外,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建筑外墻采用可燃保溫材料時,不宜采用著火后易脫落的瓷磚等材料。

第三章 屋頂

第八條 對于屋頂基層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燒體的建筑,其屋頂的保溫材料不應低于B2級;其他情況,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第九條 屋頂與外墻交界處、屋頂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A級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第十條 屋頂防水層或可燃保溫層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覆蓋。

第四章 金屬夾芯復合板材

第十一條 用于臨時性居住建筑的金屬夾芯復合板材,其芯材應采用不燃或難燃保溫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規定

第十二條 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保溫材料進場后,應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蓋。

(二)需要采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其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

(三)可燃、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并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涂抹防護層。未涂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3層。

(四)幕墻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后進行的,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熱粘結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可燃保溫材料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溫材料進行現場發泡作業時,應避開高溫環境。施工工藝、工具及服裝等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八)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并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第十三條 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外墻和屋頂相貼鄰的豎井、凹槽、平臺等,不應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墻、屋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應加強對火源、熱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溫材料的墻面和屋頂上進行焊接、鉆孔等施工作業。確需施工作業的,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并應在施工完成后,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四)電氣線路不應穿過可燃外保溫材料。確需穿過時,應采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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