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是GB8624-88 的修訂版。在技術內容上非等效采用德國標準
DIN4102-81 第一部分。
本修訂版與GB8624-88 相比,增設了A 級復合(夾芯)材料,并根據我
國具體情況,增加了對特定用途的鋪地材料、窗簾幕布類紡織物、電線電纜套管
類塑料材料和管道隔熱保溫用泡沫塑料的具體規定。上述特定用途的材料若作為
墻面或吊頂材料使用時,仍必須按本標準第4 章和第5 章的規定進行檢驗和分級。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原GB8624-88 即為失效。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七分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錢建民、馬祥林、盧國建。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8 年2 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8624-1997
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
代替GB 8624-88
Classification on burning behaviour for building materials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的評定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工業和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結構材料和各種裝飾裝
修材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
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
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406-93 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氧指數法
GB/T2408-80 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水平燃燒法
GB/T4609-84 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垂直燃燒法
GB/T5454-85 紡織織物 燃燒性能測定 氧指數法
GB/T5455-85 紡織織物 阻燃性能測定 垂直法
GB/T5464-85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
GB/T8332-87 泡沫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水平燃燒法
GB/T8333-87 硬泡沫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垂直燃燒法
GB/T8625-88 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
GB/T8626-88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
GB/T8627-88 建筑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
GB/T8629-88 紡織品試驗時采用的家庭洗滌及干燥程序
GB/T11785-89 鋪地材料臨界輻射通量的測定 輻射熱源法
GB/T14402-93 建筑材料燃燒熱值試驗方法
GB/T14403-93 建筑材料燃燒釋放熱量試驗方法
3 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的級別和名稱
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的級別和名稱見表1。
表1 燃燒性能的級別和名稱
級別 名稱
A 不燃材料
B1 難燃材料
B2 可燃材料
B3 易燃材料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7-04-04 批準 1997-10-01 實施
GB 8624-1997
4 不燃類材料(A 級)
4.1 A 級勻質材料
按GB/T5464 進行測試,其燃料性能應達到:
a) 爐內平均溫升不超過50℃;
b) 試樣平均持續燃燒時間不超過20s;
c) 試樣平均質量損失率不超過50%。
4.2 A 級復合(夾芯)材料
達到下述各項要求的材料,其燃燒性能定為A 級。
a) 按GB/T8625 進行測試,每組試件的平均剩余長度≥35cm(其中任一試件
的剩余長度>20cm),且每次測試的平均煙氣溫度峰值≤125℃,試件背面無任何燃
燒現象;
b) 按GB/T8627 進行測試,其煙密度等級(SDR)≤15;
c) 按GB/T14402 和GB/T14403 進行測試,其材料熱值≤4.2MJ/kg,且試件
單位面積的熱釋放量≤16.8MJ/m2;
d) 材料燃燒煙氣毒性的全不致死濃度LC0≥25mg/L。
5 可燃類材料(B 級)
5.1 B1 級材料
達到下述各項要求的材料,其燃燒性能定為B1 級。
a) 按GB/T8626 進行測試,其燃燒性能應達到GB/T8626 所規定的指標,且
不允許有燃燒滴落物引燃濾紙的現象;
b) 按GB/T8625 進行測試,每組試件的平均剩余長度≥15cm(其中任一試件的
剩余長度>0cm),且每次測試的平均煙氣溫度峰值≤200℃;
c) 按GB/T8627 進行測試,其煙密度等級(SDR)≤75。
5.2 B2 級材料
按GB/T8626 進行測試,其燃燒性能應達到GB/T8626 所規定的指標,且不允
許有燃燒滴落物引燃濾紙的現象。
5.3 B3 級材料
不屬于B1 和B2 級的可燃類建筑材料,其燃燒性能定為B3 級。
6 對某些特定用途材料的特別規定
本標準對于鋪地材料、窗簾幕布類紡織物材料、電線電纜套管類材料及用于
管道隔熱保溫的泡沫塑料,根據其使用場合,規定了下述相應的檢驗方法以確定
其燃燒性能的級別。
上述材料若作為墻面或吊頂材料使用時,仍應按第4 章和第5 章的規定進行
檢驗和分級。
6.1 鋪地材料
鋪地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
GB 8624-1997
鋪地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
檢驗方法 判定指標 燃燒性能級別
GB/T11785 臨界輻射通量≥0.45W/cm
2
B1
GB/T11785 臨界輻射通量≥0.22W/cm
2
B2
6.2 窗簾幕布類紡織物材料
6.2.1 窗簾幕布類紡織物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見表3。
表3 窗簾幕布類紡織物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
檢驗方法 判定指標 燃燒性能級別
a) 損毀長度≤150mm;
b) 續燃時間≤5s;
c) 陰燃時間≤5s;
d) 氧指數≥32
B1
GB/T5454
GB/T5455 a) 損毀長度≤200mm;
b) 續燃時間≤15s;
c) 陰燃時間≤10s;
d) 氧指數≥26
B2
6.2.2 已進行永久性防火處理的窗簾幕布類紡織物,在進行燃燒性能試驗前,應
按GB/T8629 所規定的方法對試樣進行洗滌和干燥處理。織物洗滌程序宜用編號
為5A 的程序,干燥宜用烘箱干燥法。對該類紡織物的燃燒性能等級應加注標記“可
洗滌”。
6.3 電線電纜套管類塑料材料
電線電纜套管類塑料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見表4。同種材質而厚度不同的電
線電纜套管類材料,若其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材料的燃燒性能同時滿足表4 中
某一等級的要求,則其中間厚度的材料也可確認為該等級。不能同時滿足時,則
應以最不利的數值作為分級的依據。
表4 電線電纜套管類塑料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
材料類型 檢驗方法 判定指標 燃燒性能級別
GB/T2406
GB/T2408
GB/T8627
a) 氧指數≥32;
b) 達到GB/T2408-80/Ⅰ級;
c) 煙密度等級(SDR)≤75
B1
熱塑性塑料
GB/T2406
GB/T2408
a) 氧指數≥26;
b) 達到GB/T2408-80/Ⅱ級
B2
GB/T2406
GB/T4609
GB/T8627
a) 氧指數≥32;
b) 達到FV-0 級;
c) 煙密度等級(SDR)≤75
B1
熱固性塑料
GB/T2406
GB/T4609
a) 氧指數≥26;
b) 達到FV-Ⅰ級
B2
6.4 管道隔熱保溫用泡沫塑料
GB 8624-1997
對表面有保護層的泡沫塑料制品,其燃燒性能應按第5 章的要求進行判定。
對表面無保護層的泡沫塑料制品,其燃燒性能的分級見表5。同種材質而厚度不
同的泡沫塑料制品,若其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材料的燃燒性能同時滿足表5 中
某一等級的要求,則其中間厚度的材料也可確認為該等級。不能同時滿足時,則
應以最不利的數值作為分級的依據。
表5 管道隔熱保溫用泡沫塑料燃燒性能的分級
檢驗方法 判定指標 燃燒性能級別
GB/T2406
GB/T8333
GB/T8627
a) 氧指數≥32;
b) 平均燃燒時間≤30s,平均燃燒高度≤250mm;
c) 煙密度等級(SDR)≤75
B1
GB/T2406
GB/T8332
a) 氧指數≥26;
b) 平均燃燒時間≤90s,平均燃燒高度≤50mm; B2
7 對復合材料、表面涂層材料等的特別規定
7.1 對定型生產的復合型建筑材料,不論其厚度如何,也不管以何種工藝生產,
均應以定型產品進行燃燒特性檢驗,并對其進行綜合評價。
7.2 對在現場以噴涂、粘貼或其他方法附加于內裝飾基材表面的涂層或其他飾面
層(如壁紙),其厚度≤0.6mm 或單位面積質量≤300g/m2,可不考慮飾面層對其基
材燃燒特性及分級的影響。若飾面層厚度超過0.6mm 或飾面對基材燃燒特性有明
顯影響時,應將飾面連同基材一并制取成試樣進行試驗,作出整體綜合評價。
7.3 對表面進行防火處理的材料,其燃燒性能分級應以處理后的材料進行試驗和
評定。對防火涂料以及阻燃劑的性能,可依照其相關標準進行試驗和評價。這種
試驗和評價不是本分級標準的基礎和依據,但可以作為其燃燒特性分級綜合評價
的參考。
8 燃燒性能分級標志
8.1 依照本標準進行檢驗并符合其規定和要求的建筑材料,可根據其相應的燃燒
性能級別冠以下列標志:
GB8624 A
GB8624 B1
GB8624 B2
GB8624 B3
8.2 對于按第6 章特別規定進行燃燒性能分級的材料,應在其標志級別之后,在
括號內注明其材料名稱。如GB8624 B1 級(鋪地材料)、GB8624 B2 級(熱塑性
塑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