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1.7 的規定。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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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 |
最多允許層數 |
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
備注 |
一、二級 |
按本規范第 |
2500 |
1. 體育館、劇院的觀眾廳,展覽建筑的展廳,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放寬。 |
三級 |
5 層 |
1200 |
1.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和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超過 2 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 |
四級 |
2 層 |
600 |
學校、食堂、菜市場、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醫院等不應設置在二層。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
500 |
- |
注: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9 當多層建筑物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其建筑面積之和大于本規范第5.1.7 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5.1.10 建筑物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防火門或防火卷簾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或降落。防火卷簾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7.5.3 條的規定;
3 中庭應按本規范第9 章的規定設置排煙設施。
5.1.1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采用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7.5.3 條的規定。
5.1.12 地上商店營業廳、展覽建筑的展覽廳符合下列條件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0m2: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內或多層建筑的首層;
2 按本規范第8、9、11 章的規定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排煙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 的有關規定。
5.1.13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3 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建筑內部裝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 的有關規定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2000m2;
4 應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
5 當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 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采取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置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間。該防火隔間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在隔間的相鄰區域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3)避難走道。該避難走道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 的有關規定外,其兩側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且在局部連通處的墻上應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4)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5.1.14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 廳(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5.1.15 當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 廳(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必須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時,最遠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9m。當必須布置在建筑物內首層、二層或三層外的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廳、室的疏散門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3 應按本規范第9 章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
高規條文摘錄
3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 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并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建筑分類
名稱 |
一 類 |
二 類 |
居住建筑 |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 |
十層~十八層的住宅10≤F≤18 |
公共建筑 |
1. 醫院 2. 高級旅館 3. 建筑高度超過 4. 建筑高度超過 5. 中央級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樓 6. 網局級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電力調度樓 7.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 8. 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9. 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 10.建筑高度超過 |
1除一類建筑以外的商住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商住樓、圖書館、書庫。 11.2省級以下的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電力調度樓、廣播電視樓 12.建筑高度不超過 |
3.0.4 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高層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5.1 防火和防煙分區
5.1.1 高層建筑內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表5.1.1的規定。
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
建筑類別 |
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m2) |
一類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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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建筑 |
|
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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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增加1.0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增加面積可按局部面積的1.00倍計算。
注:2一類建筑的電信樓,其防火分區允許最大面積可按本表增加50%。
5.1.2 高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2000m2。
5.1.3 當高層建筑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m2,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5.1.5 高層建筑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5.1 房間與中庭回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5.1.5.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
5.1.5.3 中庭每層回廊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1.5.4 中庭每層回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1.6 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6.00m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m2,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6.1.1 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墻,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大于1.2m且為不燃燒體墻的單元式住宅。
超過十八層,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十八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通過陽臺或凹廊連通(屋頂可以不連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部分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墻,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大于1.2m且為不燃燒體墻的單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有防火門連通時,且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表6.1.1規定的公共建筑。
表6.1.1兩個防火分區之和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建筑類別 |
兩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之和(m2) |
一類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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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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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相鄰兩個防火分區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仍應符合本表的規定。
6.1.2 塔式高層建筑,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1.2.1 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6.1.2.2 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墻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