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配變電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隔開;
2 可燃油 油浸變壓器室通向配電室或變壓器室之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3 配變電所內部相通的門,宜為丙級的防火門;
4 配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
50045 4.1.4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圖示中顯示面向走道時,為甲級防火門)
50045 5.2.7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
T 5.2.7 附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固定滅火裝置設備室,是固定滅火系統的“心臟”,建筑物發生火災時,必須保證該裝置不受火勢威脅,確保滅火工作的順利進行。本次局部修訂時,考慮到通風、空調機房是通風、排煙管道匯集的房間,也是火勢蔓延的重要部位,為阻止通風、空調機房內外失火時,相互蔓延擴大。所以本條規定對自動滅火系統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均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
50045 5.4.2 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在關閉后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用于疏散的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
雙扇和多扇防火門,還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常開的防火門,當發生火災時,應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
50016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燒體,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
1 甲、乙類廠房和使用丙類液體的廠房;
2 有明火和高溫的廠房;
3 劇院后臺的輔助用房;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門廳;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內的廚房;
6 甲、乙、丙類廠房或甲、乙、丙類倉庫內布置有不同類別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50016 7.2.5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設置在丁、戊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隔墻和0.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0016 7.2.5 本條規定了建筑內設置的重要設備房的構造與防火分隔要求。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等要保證該建筑發生火災時,這些裝置和設備不會受到火災的威脅,確保滅火工作的順利進行。
通風、空調機房是通風管道匯集的地方,也是火勢蔓延的主要部位。
基于上述考慮,本條規定這些房間要采用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并規定隔墻上的門至少應為乙級防火門。
本條規定將分隔墻的耐火極限從原要求2.50h降低到2.00h,既與本規范的其他建筑構造要求協調一致,同時2.00h耐火極限的隔墻已能有效地阻止絕大部分建筑內火災的蔓延。但考慮到丁、戊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對這兩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分隔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