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鋼質防火、防火防煙簾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具有防火、防煙功能且高度不大于6m,寬度不大于9m的鋼質簾板式卷簾、高度和寬度超過上述規定的鋼質防火卷簾或鋼質防火防煙卷簾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699 優質碳素結構鋼 技術條件
GB 700 碳素結構鋼
GB 9439 灰鐵鑄件
GB 1243.1 傳動用短節距精密滾子鏈
GB 2518 連續熱鍍鋅薄鋼板和鋼帶
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 5824 建筑門窗洞口尺寸系列
GB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 7633 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
YB 231 無縫鋼管
YB 242 直徑5~125mm電焊鋼管
3 結構型式、符號、代號
3.1 結構型式及各部件名稱
圖1 結構示意圖
3.2 符號、代號
3.2.1 鋼質防火卷簾名稱符號為GFJ
3.2.2 代號
3.3 鋼質防火卷簾規格(洞口尺寸)
鋼質防火卷簾規格應與GB 5824相對應,特殊洞口尺寸可由生產廠方和使用方按洞口規格自行規定。
4 產品分類
鋼質防火卷簾可依其安裝位置、形式和性能進行分類。
4.1 鋼質防火卷簾因安裝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有區別
表1
4.2 按耐風壓強度分類
表2
4.3 按耐火時間分類
4.3.1 普通型鋼質防火卷簾
表3
4.3.2 復合型鋼質防火卷簾
表4
4.4 按耐火時間、防煙性能分類
4.4.1 普通型鋼質防火防煙卷簾
表5
4.4.2 復合型鋼質防火防煙卷簾
表6
4.5 按安裝形式分類
表7
5 技術要求
5.1 鋼質防火卷簾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制造。
5.2 外觀要求
5.2.1 簾板、導軌、門楣、卷軸等部件的表面不允許有裂紋、壓坑、及較明顯的凹凸、錘痕、毛刺、空洞等缺陷。
5.2.2 相對運動件在切割、彎曲、沖鉆等加工處,必須清理毛刺。
5.2.3 構件或零部件的組裝、拼接處不允許有錯位。
5.2.4 焊接處應牢固,外觀平整,不允許有夾渣、漏焊等現象。
5.2.5 零部件的外露表面,必須做防銹處理,其涂層、鍍層應均勻,不得有斑剝的現象。
5.2.6 所有緊固件必須緊牢,不允許有松動現象。
5.3 卷簾啟閉、運行的平均噪音不應大于表8的規定。
表8
5.4 材料及零部件
5.4.1 主要零部件使用的原材料,宜采用表9中的規定。
表9
注:允許使用性能不低于表列材料的其他種材料。
5.4.2 主要零部件使用的原材料厚度宜采用表10的規定。
表10
5.5 主要零部件尺寸公差應符合表11的規定。
表11
續表11
5.6 簾板
5.6.1 相鄰互鎖簾板串接后轉動靈活,擺動±90°不允許脫落(見圖2a)。對具有防煙性能的重疊形簾板串接后,擺動90°不允許脫落(見圖2 b)。
圖2
5.6.2 簾板兩端擋板或防竄機構要裝配牢固,裝配成卷簾后,簾板竄動量不得大于2mm。
5.6.3 簾板要平直,簾板直線度每米不得大于1.5mm,全長直線度不得超過0.12%。
5.6.4 簾板裝配成卷簾后,不允許有孔洞和縫隙存在。
5.6.5 具有防煙性能的簾板,內外鼻鉤串接后的接觸面成弧面接觸,弧度角在30°范圍內必須接觸。
5.6.6 簾板裝配成卷簾后,在運行時不允許有傾斜,應當平行升降,卷簾的不平直度不大于洞口高度的1300。
5.7 導軌
5.7.1 簾板嵌入導軌的深度應符合表12的規定。
表12
5.7.2 導軌的頂部應成圓弧形,其長度應超過洞口至少75mm。
5.7.3 具有防煙性能的導軌必須有防煙裝置,使用材料應為不燃材料,隔煙裝置與卷簾表面應均勻緊密貼合,貼合面不應小于80%。
5.7.4 導軌的滑動面應光滑平直,直線度每米不得大于1.5mm,全長直線度不得超過0.12%,不允許有扭曲、凹凸、毛刺等。
5.7.5 導軌現場安裝應牢固,預埋鋼件間距不得大于600mm ,安裝后垂直度每米不得大于5mm,全長垂直度不得超過20mm。
5.7.6 卷簾在導軌內運行應平穩、順暢,不允許有碰撞,沖擊現象,其噪音規定按表8執行。
5.8 門楣
5.8.1 門楣的結構必須有效地阻止火焰蔓延。
5.8.2 具有防煙性能的門楣,必須設置防煙裝置,有效地阻止煙氣外溢。防煙裝置所有的材料應為不燃材料。
5.8.3 門楣的防煙裝置與門楣密封面和卷簾表面均勻接觸,接觸面不應小于門洞口寬度的80%,非接觸部位縫隙不得大于2mm。
5.8.4 門楣現場安裝應牢固,預埋鋼件間距不得大于600mm。
5.9 座板
5.9.1 座板與地面的接觸應均勻、平行,并符合本標準5.6.6條的規定。
5.9.2 座板宜采用角鋼組成,角鋼尺寸應根據洞口寬度而決定,鉚接連接或用螺栓連接,間距不大于300mm.
5.10 傳動裝置
5.10.1 鋼質防火卷簾啟閉的平均速度應符合表13。
5.10.2 卷門機的安裝必須留有檢修的空間,安裝應牢固,不得漏油。
表13
5.10.3 支座安裝牢固,軸承無異樣,加油充足。
5.10.4 各個旋轉軸的鏈輪中心應同軸一致,無破損。
5.10.5 傳動用套筒鏈
a.傳動用套筒滾子鏈的基本參數與尺寸按GB 1243.1 規定執行。
b.鏈條靜強度、選用的許可安全系數應大于4。
5.11 卷門機有電動式和手動式兩種,防火卷簾必須配用防火卷門機或普通卷門機加隔熱保護裝置,并應取得耐火測試合格證明。
5.11.1 電動式卷門機
a.應設置限位開關,卷簾啟閉至上下限時,能自動停止,其重復定位誤差應小于20mm。
b.應設有手動啟閉裝置,以備斷電時使用。
c.應具有依靠卷簾自重下降的性能,并具有恒速性能。
d.能使卷簾在任何位置停止。
e.可以附設以下控制保險裝置:聯動裝置、手動速放關閉裝置、煙感裝置、溫度金屬熔斷裝置等,其位置不允許安裝在可燃材料上。
f.控制箱應安全并便于檢修。
g.所裝配的操縱裝置都應有明顯的操縱標志,便于災情發生時消防人員、值勤人員準確迅速地操作使用。
h.用于疏散走道、出口的鋼質防火卷簾下降至1.5m應有延時裝置。
i.使用手動速放裝置時,臂力不得大于50N。
j.制動裝置的制動力矩的安全系數應為1.5。
5.11.2 手動式卷門機
a.手動式卷門機單獨使用時,鋼質防火卷簾的洞口高度應小于3.5m。
b.具有依靠卷簾自重下降的功能。
c.卷簾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
d.手動式鋼質防火卷簾不允許采用螺旋扭轉彈簧或發條彈簧為卷動卷簾的機構。
e.手動牽引力應在150N以下。
f.操縱裝置處應有明顯的操作標志,便于災情發生時,使用人員操縱。
5.12 電氣安裝
5.12.1 電氣按鈕啟動操縱靈活,集中控制和聯動控制的動作靈敏準確。
5.12.2 自動控制的保險裝置應安裝在卷簾附近2m范圍內的暴露部分及隨時能監控的部分。
5.12.3 自動控制的電源、備用電源或蓄電池應能保證正常工作狀態,所用的電氣線路不允許裸露,應埋入墻內或有穿管。
5.12.4 各電路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表14的規定。
表14
5.13 耐火性能。按GB 7633的規定對鋼質防火卷簾進行耐火性能試驗。從受火作用起到背火面隔熱輻射強度超過臨界熱輻射強度規定值時止?;虬l生簾板面竄火時止。這段時間稱為耐火極限,用以決定鋼質防火卷簾的耐火性能等級。耐火性能等級應符合表3至表6。
5.14 耐風壓性能(簾板強度)。在規定載荷下,撓度值應符合表15的規定,并以導軌與卷簾不脫落為考核第二依據。
表15
注:當簾板強度不能滿足表15的規定時,可以在簾板端部和導軌槽內設防風鉤或用增大簾板的厚度和節距的辦法來解決。
5.15 防煙性能。在壓差為20Pa時,漏煙量應小于0.2m3m2min。
5.16 鋼質防火卷簾與墻體的安裝要求
鋼質防火卷簾安裝在建筑物墻體上,應采用焊接或預埋螺栓連接。對原有建筑可以在混凝土墻或混凝土柱上采用膨脹螺栓裝配,并應保證安裝強度,滿足設計要求。
生產廠家應負責提供鋼質防火卷簾的安裝預埋件圖。
6 試驗方法
6.1 規格尺寸及允許偏差的測量
6.1.1 簾板
a.厚度(b)采用卡尺測量:寬度(δ)采用鋼板尺測量;長度(L)采用鋼卷尺測量,測其兩個端點及中央部位,其允許偏差應滿足表11要求。
圖3
b.嵌入導軌深度采用鋼板尺測量,其允許偏差應滿足表12的要求。
c.檢測直線度時應將簾板放置在工作平臺上,放平后用塞 尺檢測。
6.1.2 導軌
a.厚度(b)采用卡尺測量,寬度(a)采用鋼板尺測量;測量其兩個端點及中間部位。取其平均值,其允許偏差應滿足表11的要求。
b.檢測直線度時應將導軌放置在工作平臺上,放平后用塞尺檢測。
6.1.3 座板、卷軸、箱體
a.長度 采用鋼卷尺測量,其允許偏差應滿足表11要求。
b.檢測直線度時應在工作平臺上進行,放平后用塞 尺檢測。
6.2 外觀檢測(項目及要求見標準5.2條)
采用手觸摸與肉眼觀察結合的辦法進行。
6.3 零部件材料檢測(項目及要求見標準5.4條)
6.3.1 使用的材料,必須有生產廠方保質單,無保質單者禁用。
6.3.2 使用的材料厚度,使用卡尺測量,應符合圖紙要求。
6.4 耐火性能按GB7633 規定進行試驗。
6.5 耐風壓試驗(簾板強度試驗)。
從生產條件完全相同的簾板中,任意取出三片,將其橫向嚙合連接成卷簾狀作為試件。將兩端安嵌在試驗臺的導軌槽中,試件的受火面向上,將表15規定的耐風壓值換算成載荷值后(包括簾板自重),按圖4所示沙袋的放置順序,將沙袋均勻地放置在試件上,經10min后,用直尺測量簾板中心的撓度,按表15規定確定其簾板強度。
圖4 耐風壓試驗裝置示意圖
6.6 防煙性能按漏煙試驗進行。
6.6.1 漏煙測試原理及裝置
6.6.2 試樣尺寸。簾板有效面積1000mm×1000mm。
6.6.3 試驗方法。將試樣簾板鑲嵌在測試裝置的框架上,同時簾板與框架接觸部分應用防煙密封材料密封,分別測量空氣壓差為10Pa、20Pa、30Pa時的漏氣量,然后再換算成標準狀態下(20℃,1.01MPa);壓差為20Pa;單位面積(m2);單位時間(min)的漏氣量,即為漏煙量,其值不大于0.2m3m2min。
6.7 噪音試驗。噪音試驗應在卷簾運行過程中用噪音檢測儀在距離卷簾門1m,離地面1.5m處,水平測試三點,取其平均值,按表8規定判定。
6.8 卷簾的啟閉性能試驗現場安裝后,按5.10、5.11、5.12條規定執行。
6.9 煙感、溫感、溫度熔斷的測試按其額定數值加熱或加煙,觀察其動作執行情況。
7 檢驗規則
鋼質防火卷簾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 出廠檢驗
7.1.1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5.2、5.4、5.5、5.6.1、5.6.3、5.7.2、5.7.4。
7.1.2 出廠檢驗項目中任一項不合格時,允許進行調整、修復后重做檢驗,直至滿足該項要求。
7.1.3 檢驗按 GB2828規定,采用一般檢查水平Ⅱ,合格質量水平6.5,一次正常檢查抽樣方案。
7.1.4 鋼質防火卷簾必須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逐項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2 型式檢驗
7.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者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產品的結構、材料、生產工藝、關鍵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性能時或正式生產后滿四年時;
c.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
f.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7.2.2 檢驗數量。在出廠檢驗合格的每種耐火等級的同一批產品中任意抽取一樘作為樣品進行檢驗,檢驗項目為第五章的全部技術內容,如檢驗項目全部合格,該批產品判為合格品:如耐火試驗不合格,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如其他有一項不合格,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如復驗合格,該批產品除首次檢驗不合格的樣品外,判為合格品,如其中一樘仍有不合格項,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品。
8 標志、包裝、運輸、貯運
8.1 標志
8.1.1 產品標志
每件產品都應在明顯的位置上固有銘牌,銘牌上應含有如下的內容:
a.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及商標;
b.制造廠名稱;
c.出廠日期及產品編號或生產批號;
d.電動機功率等。
8.1.2 包裝標志應符合 GB191的規定。
8.2 包裝、運輸
產品和各種零部件的包裝要安全可靠,并應便于裝卸、運輸及貯存。應符合 GB6388的規定。并應隨產品提供如下文件資料:
a.產品合格證;
b.產品說明書;
c.裝箱單;
d.產品安裝圖;
e.零部件及附件清單;
f.檢驗人員的簽名與蓋章。
應把上述資料裝入防水袋中。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要平穩、牢固,避免因行車時碰撞損壞包裝,裝卸時要輕抬輕放,嚴格避免磕、摔、撬等行為,防止機械變形損壞產品,影響安裝使用。
8.3 貯存
產品在廠內或現場存放時,都要放置在干燥、通風的地方,要避免和有腐蝕的物質及氣體接觸,并要有必要的防潮、防雨、防腐等措施。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梁繼榮、王國輝、謝鳳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