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
消防設計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滬消〔2006〕43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設計若干規定(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設計若干規定(暫行)
為了解決當前本市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設計、審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高消防設計和行政許可水平,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遵循保障消防安全、兼顧經濟實用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一、地下商業建筑20000m2的防火分隔
(一)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的疊加計算
1、地下商店建筑面積包括營業面積、儲存面積及其他配套服務面積等。
2、地下商店當有上下層相連通的敞開樓梯(間)、自動扶梯、中庭等開口部位以及封閉樓梯間時,其總建筑面積應疊加計算。
(二)地下商店防火分隔措施
當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得開設任何門窗洞口;當確需連通時,可采用符合第(三)、(四)、(五)項規定的下沉式廣場、地下商業街、防火隔間等輔助分隔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三)下沉式廣場應滿足下列規定(如圖一所示):
1、下沉式廣場短邊不小于13m、面積不小于169m2。
2、下沉式廣場應設置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樓梯(包括自動扶梯)。
3、地下商店通往下沉式廣場的疏散出口應與商店內寬度不小于3m的通道連接。
4、下沉式廣場如設置風雨棚,則風雨棚不得封閉,四周敞開面積應大于下沉式廣場投影面積的25%(經計算面積大于40m2的,仍可采用40m2),且風雨棚四周架空高度(高出屋面)不得小于1m。當四周采用防雨百頁時,四周架空高度不應小于1.6m,并應根據百頁的有效面積計算通風排煙面積(一般按洞口面積的0.6折算)。
(四)地下商業街應滿足下列規定
1、地下商業街兩端應設置下沉式廣場或疏散寬度不小于3m的安全出口,其中下沉式廣場的數量不得少于1個,且地下商業街通道的最小寬度和最大長度應符合表1的要求。
2、地下商業街兩側可設置進深不大于15m的小商鋪,小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并應砌至樓板底部。小商鋪的最大允許面積、小商鋪出口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疏散距離應符合表1的要求。
3、地下商業街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防火分區面積不應大于2000m2,地下商業街的通道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符合表1的地下商業街其通道兩側的防火分區面積可不疊加計算。地下商業街兩側的小商鋪可利用疏散樓梯間橫向劃分防火分區。
4、小商鋪與其它地下商店之間應設置防火墻(不得開設任何門窗洞口)分隔;地下商業街每側與其它地下商店的相通口每側不宜超過2處,每側相通口的總寬度不應大于20m,相通部位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分隔。
5、小商鋪與地下商業街相通的口部應設置噴淋加密,且地下商業街通道內應采用不燃化裝修,不得作為其它任何功能使用。
(五)防火隔間應滿足下列規定(如圖五所示):
1、防火隔間應采用防火墻或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甲級防火門圍護,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之間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2、防火隔間短邊不小于4m,面積不小于45m2。
3、靠近防火隔間的兩側應分別有疏散樓梯間,其袋形距離不應大于10m,隔間內應設置正壓送風系統。
4、防火隔間應采用不燃化裝修,不得作為其它任何功能使用。
5、每層商業建筑采用防火隔間的次數不應超過2次。
(六)、地下商店與地鐵之間的防火分隔
(一)地下商店和地鐵的疏散體系應分別獨立設置,不得相互借用。
(二)商業建筑與地鐵站廳(臺)層之間應采取防火墻、防火卷簾、甲級防火門進行分隔。當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每檔防火卷簾的寬度不宜超過8m,每側防火墻上相鄰防火卷簾之間應設置寬度不小于24m的防火墻。商業建筑不得利用地鐵疏散通道作為火災情況下人員疏散的出口。
(七)、公共建筑防火分隔的相關要求
1.公共建筑防火分區之間應以防火墻分隔為主,防火卷簾使用的總跨度不應超過該防火分區防火分隔物總長度的1/3,或使用防火卷簾的總寬度不宜超過20m。
2.當采用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時,防火卷簾應在2min內閉合。
3.設置在主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其旁設置甲級防火門與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通道相通,并有明顯標志。
4.相鄰2個防火分區可共用疏散樓梯間。當3個及3個以上防火分區共用疏散樓梯間時(除設備間第二安全出口外),則應分隔出疏散走道,且應滿足《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第5.2.4條關于“避難走道”的設置要求。
5.每個防火分區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商場內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可以作為輔助安全出口計算疏散寬度和疏散距離,但不計入安全出口數量。
(八)、公共建筑內中庭的防火分隔
當公共建筑內設有中庭時,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中庭的設置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上下層防火分區面積可不疊加計算,但每層仍需按規定劃分防火分區,中庭回廊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
1.中庭四周采用固定C類防火玻璃隔墻或防火卷簾,C類防火玻璃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如圖六、圖七所示):
2.中庭設有回廊,且滿足如下規定(如圖八所示):
2.1 房間與中庭回廊相通的門窗應設置防火門窗,房間隔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不燃燒體;
2.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防火門或防火卷簾;
2.3 回廊設置噴淋、排煙系統。
3.當面向中庭回廊的房間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C類防火玻璃隔墻,且滿足以下規定(如圖九所示):
3.1 中庭底部及回廊只能作為觀賞或交通廊道,不應作為商業等其它功能使用;
3.2 中庭回廊的寬度不小于3m;
3.2 房間和中庭回廊應分別設置噴淋、排煙系統,噴淋系統的消防泵可合用,但濕式報警閥后應分開,屋頂水箱的容積不小于36m3。
(九)當中庭跨越水平防火分區時,面向中庭回廊的房間應設置成防火單元,即面向中庭回廊的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h,房間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如圖十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