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貫徹實施國家的有關建筑防火規范,使用防火涂料保護鋼結構,提高其耐火極限,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建筑物及構筑物鋼結構防火保護涂層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第1.0.3條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應用,除遵守本規范外,尚應遵守國家有關防火規范及其他現行規定。
第二章防火涂料及涂層厚度
第2.0.1條鋼結構防火涂料分為薄涂型和厚涂型兩類,其產品均應通過國家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方可選用。
第2.0.2條薄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的主要技術性能按附錄二的有關方法試驗,其技術指標應符合表2.0.2的規定。
薄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性能表2.0.2
項 目 |
指 標 |
|||
粘性強度(MPa) |
≥0.15 |
|||
抗彎性 |
撓曲L/100,涂層不起層、脫落 |
|||
抗振性 |
撓曲L/200,涂層不起層、脫落 |
|||
耐水性(h) |
≥24 |
|||
耐凍融循環性(次) |
≥15 |
|||
耐火極限 |
涂層厚度(mm) |
3 |
5.5 |
7 |
耐火時間不低于(h) |
0.5 |
1.0 |
1.5 |
第2.0.3條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的主要技術性能按附錄二的有關方法試驗,其技術指標應符合表2.0.3的規定。
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性能表2.0.3
項 目 |
指 標 |
|
粘結強度(MPa) |
≥0.04 |
|
抗壓強度(MPa) |
≥0.3 |
|
干密度(kg/m3) |
≤500 |
|
熱導率〔W/(m·K)〕 |
≤0.1160(0.1kcal/m·h·℃ |
|
耐水性(h) |
≥24 |
|
耐凍融循環性(次) |
≥15 |
|
耐火極限 |
涂層厚度(mm) |
15 20 30 40 50 |
耐火時間不低于(h) |
1.0 1.5 2.0 2.5 3.0 |
第2.0.4條采用鋼結構防火涂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裸露鋼結構、輕型屋蓋鋼結構及有裝飾要求的鋼結構,當規定其耐火極限在1.5h及以下時,宜選用薄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二、室內隱蔽鋼結構、高層全鋼結構及多層廠房鋼結構,當規定其耐火極限在1.5h以上時,應選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三、露天鋼結構,應選用適合室外用的鋼結構防火涂料。
第2.0.5條用于保護鋼結構的防火涂料應不含石棉,不用苯類溶劑,在施工干燥后應沒有刺激性氣味;不腐蝕鋼材,在預定的使用期內須保持其性能。
第2.0.6條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涂層厚度,可按下列原則之一確定:
一、按照有關規范對鋼結構不同構件耐火極限的要求,根據標準耐火試驗數據選定相應的涂層厚度。
二、根據標準耐火試驗數據,參照本規范附錄三計算確定涂層的厚度。
第2.0.7條施加給鋼結構的涂層質量,應計算在結構荷載內,不得超過允許范圍。
第2.0.8條保護裸露鋼結構以及露天鋼結構的防火涂層,應規定出外觀平整度和顏色裝飾要求。
第2.0.9條鋼結構構件的防火噴涂保護方式,宜按圖2.90選用。
第三章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鋼結構防火噴涂保護應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業施工隊施工。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等要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3.1.2條當鋼結構安裝就位,與其相連的吊桿、馬道、管架及其他相關連的構件安裝完畢,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防火涂料施工。
第3.1.3條施工前,鋼結構表面應除銹,并根據使用要求確定防銹處理。除銹和防銹處理應符合現行《鋼結構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中有關規定。
第3.1.4條鋼結構表面的雜物應清除干凈,其連接處的縫隙應用防火涂料或其他防火材料填補堵平后方可施工。
第3.1.5條施工防火涂料應在室內裝修之前和不被后繼工程所損壞的條件下進行。施工時,對不需作防火保護的部位和其他物件應進行遮蔽保護,剛施工的涂層,應防止臟液污染和機械撞擊。
第3.1.6條施工過程中和涂層干燥固化前,環境溫度宜保持在5~38℃,相對濕度不宜大于90%,空氣應流通。當風速大于5m/s,或雨天和構件表面有結露時,不宜作業。
第二節 質量要求
第3.2.1條用于保護鋼結構的防火涂料必須有國家檢測機構的耐火極限檢測報告和理化性能檢測報告,必須有防火監督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和生產廠方的產品合格證。
第3.2.2條鋼結構防火涂料出廠時,產品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附有涂料品種名稱、技術性能、制造批號、貯存期限和使用說明。
第3.2.3條防火涂料中的底層和面層涂料應相互配套,底層涂料不得銹蝕鋼材。
第3.2.4條在同一工程中,每使用100t薄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應抽樣檢測一次粘結強度;每使用500t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應抽樣檢測一次粘結強度和抗壓強度。
第三節 薄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
第3.3.1條薄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的底涂層(或主涂層)宜采用重力式噴槍噴涂,其壓力約為0.4MPa。局部修補和小面積施工,可用手工抹涂。面層裝飾涂料可剛涂、噴涂或滾涂。
第3.3.2條雙組份裝的涂料,應按說明書規定在現場調配;單組份裝的涂料也應充分攪拌。噴涂后,不應發生流淌和下墜。
第3.3.3條底涂層施工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當鋼基材表面除銹和防銹處理符合要求,塵土等雜物清除干凈后方可施工。
二、底層一般噴2~3遍,每遍噴涂厚度不應超過2.5mm,必須在前一遍干燥后,再噴涂后一遍。
三、噴涂時應確保涂層完全閉合,輪廓清晰。
四、操作者要攜帶測厚針檢測涂層厚度,并確保噴涂達到設計規定的厚度。
五、當設計要求涂層表面要平整光滑時,應對最后一遍涂層作抹平處理,確保外表面均勻平整。
第3.3.4條面涂層施工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當底層厚度符合設計規定,并基本干燥后,方可施工面層。
二、面層一般涂飾1~2次,并應全部覆蓋底層。涂料用量為0.5~1kg/m2。
三、面層應顏色均勻,接槎平整。
第四節 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
第3.4.1條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宜采用壓送式噴涂機噴涂,空氣壓力為0.4~0.6MPa,噴槍口直徑宜為6~10mm。
第3.4.2條配料時應嚴格按配合比加料或加稀釋劑,并使稠度適宜,邊配邊用。
第3.4.3條噴涂施工應分遍完成,每遍噴涂厚度宜為5~10mm,必須在前一遍基本干燥或固化后,再噴涂后一遍。噴涂保護方式、噴涂遍數與涂層厚度應根據施工設計要求確定。
第3.4.4條施工過程中,操作者應采用測厚針檢測涂層厚度,直到符合設計規定的厚度,方可停止噴涂。
第3.4.5條噴涂后的涂層,應剔除乳突,確保均勻平整。
第3.4.6條當防火涂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噴:
一、涂層干燥固化不好,粘結不牢或粉化、空鼓、脫落時。
二、鋼結構的接頭、轉角處的涂層有明顯凹陷時。
三、涂層表面有浮漿或裂縫寬度大于1.0mm時。
四、涂層厚度小于設計規定厚度的85%時,或涂層厚度雖大于設計規定厚度的85%,但未達到規定厚度的涂層之連續面積的長度超過1m時。
第四章工程驗收
第4.0.1條鋼結構防火保護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包括消防監督部門在內的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4.0.2條竣工驗收時,檢測項目與方法如下:
一、用目視法檢測涂料品種與顏色,與選用的樣品相對比。
二、用目視法檢測涂層顏色及漏涂和裂縫情況,用0.75~1kg榔頭輕擊涂層檢測其強度等,用1m直尺檢測涂層平整度。
三、按本規范附錄四的規定檢測涂層厚度。
第4.0.3條薄涂型鋼結構防火涂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涂層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二、無漏涂、脫粉、明顯裂縫等。如有個別裂縫,其寬度不大于0.5mm。
三、涂層與鋼基材之間和各涂層之間,應粘結牢固,無脫層、空鼓等情況。
四、顏色與外觀符合設計規定,輪廓清晰,接槎平整。
第4.0.4條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涂層厚度符合設計要求。如厚度低于原訂標準,但必須大于原訂標準的85%,且厚度不足部位的連續面積的長度不大于1m,并在5m范圍內不再出現類似情況。
二、涂層應完全閉合,不應露底、漏涂。
三、涂層不宜出現裂縫。如有個別裂縫,其寬度不應大于1mm。
四、涂層與鋼基材之間和各涂層之間,應粘結牢固,無空鼓、脫層和松散等情況。
五、涂層表面應無乳突。有外觀要求的部位,母線不直度和失圓度允許偏差不應大于8mm。
第4.0.5條驗收鋼結構防火工程時,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國家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對所用產品的耐火極限和理化力學性能檢測報告。
二、大中型工程中對所用產品抽檢的粘結強度、抗壓強度等檢測報告。
三、工程中所使用的產品的合格證。
四、施工過程中,現場檢查記錄和重大問題處理意見與結果。
五、工程變更記錄和材料代用通知單。
六、隱蔽工程中間驗收記錄。
七、工程竣工后的現場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