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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8-31   來源:互聯網   瀏覽次數:1151  分享到: 分享到騰訊微博
防火門產品1 總 則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規則。1.2本實施規則適用于除列入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所有消防產品。1.3 本實施規則是消防產品型式認可的通則,公安部


        防火門產品

1 總   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規則。

1.2本實施規則適用于除列入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所有消防產品。

1.3 本實施規則是消防產品型式認可的通則,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以下稱評定中心)應按照各類產品的特點,分別制定相應特則,明確本規則未盡事宜。

2 型式認可的申請與受理

2.1 申請方向評定中心申請消防產品型式認可,需將下述申請資料(一式二份)提交評定中心。

1.《消防產品型式認可申請書》;

2.申請方注冊證明(1∶1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申請方的印章);

3.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2.2 對申請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評定中心與申請方簽定受理合同。

對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請方。

3 工廠條件檢查 

3.1 對受理后的申請方,評定中心組織安排工廠條件檢查組。檢查組的人員由具有規定資質的人員組成。

3.2 工廠條件應滿足《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基本條件》(見附件一)的要求。工廠條件檢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評定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

3.3 工廠條件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填寫《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檢查報告》,由檢查組的組長、檢查員和受檢查方領導簽字確認。組長應將該報告提交評定中心。

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的申請方,檢查組應按照本規則4.1條的規定進行抽封樣品。

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申請方,組長也應及時報評定中心。

3.4 工廠條件檢查結束后,申請方視檢查工作情況,自愿填寫《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檢查工作意見反饋表》寄送評定中心。

3.5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的申請方,應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并將整改報告寄送評定中心。

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申請方應盡快整改,整改完畢應向評定中心提交《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重新檢查申請書》和整改報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記錄)。

3.6 評定中心對申請方提交的《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重新檢查申請書》及不合格整改記錄進行審核,受理后將再次派檢查組進行重新檢查。

3.7 重新檢查應按照本章有關條款的規定進行。重新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申請方,從確認檢查結論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該類產品的型式認可。

3.8 對己獲得型式認可的產品,申請同一類別的其它產品型式認可,應按本規則對有關條款進行工廠條件檢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與證后監督一并進行;申請新的類別產品型式認可,應按本章規定進行工廠條件檢查。

3.9 在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需重新進行工廠條件檢查:

1.產品停產一年;

2.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3.生產條件變更,生產線重新布置;

4.產品標準更改,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5.產品型式認可所要求的工廠條件發生變化。

3.10 實施工廠條件檢查前,申請方應向評定中心繳納費用。檢查人員的差旅費由申請方支付。

4 型式認可發證檢驗

4.1 型式認可發證檢驗應按照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其檢驗樣品由工廠條件檢查組在現場檢查結束后抽封,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

2.樣品基數應滿足規定的要求;

3.樣品必須是本年度或近10個月生產的產品,并且應在產品保質期內;

4.須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檢查員抽封樣品并在抽樣單上簽名確認;

5.抽樣單上須由被抽樣單位負責人簽名或加蓋單位印章確認。

4.2 申請方將抽封的樣品寄送選定的質檢中心,填寫消防產品檢驗申請書,并提供相關技術文件。

質檢中心按照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型式認可發證檢驗,并按規定的標準收取檢驗費。

4.3 質檢中心應按照規定的檢驗周期完成產品型式認可發證檢驗。檢驗結束后,質檢中心向評定中心提交型式認可發證檢驗報告,并將型式認可發證檢驗結果通知申請方。

4.4 對型式認可發證檢驗合格的產品,按照本規則第5章規定的程序核發證書。

4.5對型式認可發證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申請方應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評定中心申請重新抽樣補檢,超過6個月不申請重新補檢的,則作為自動退出型式認可處理。

重新補檢應由原檢驗機構實施檢驗。

重新補檢仍不合格的產品,從重新補檢報告簽發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該產品型式認可。

5 審批發證

5.1 評定中心負責對產品型式認可的全部資料進行匯總、審批,對符合要求的,簽發證書,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方,同時通知申請方按要求向評定中心繳納批準費(含證書費);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5.2 對獲準型式認可的產品,評定中心頒發《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證書》。

5.3 申請方憑《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證書》向評定中心購買認可標志。

5.4 評定中心及時發布型式認可證書頒發情況。

6證后監督和換證

6.1 對己獲型式認可證書的產品,從證書批準之日起,評定中心即可安排證后工廠條件監督檢查或/和產品監督檢驗。監督檢查或/和監督檢驗是隨機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 申請方應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評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獲證產品的情況匯總表。

6.3 監督檢查組由評定中心組織安排。檢查組的人員由具有規定資質的人員組成。

監督檢查人員的差旅費由申請方支付。

6.4 監督檢驗樣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樣品必須是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

2.樣品數量應滿足監督檢驗的需要;

3.樣品必須是本年度或近10個月內生產的產品,并且應在產品保質期內;

4.實施檢驗的樣品應由申請方負責人和監督檢查組雙方簽字確認。

6.5 監督檢查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檢查組收回證書轉交評定中心。

申請方應盡快整改,整改完畢應向評定中心提交整改報告和重新監督檢查申請,評定中心重新派監督檢查組實施檢查。檢查后仍不滿足規定要求,申請方在6個月后方可重新申請該類產品型式認可。

6.6監督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由檢查組按規定抽取監督檢驗樣品。

6.7監督檢驗為合格的產品,由評定中心對證書進行年度確認。

產品監督檢驗為不合格的,申請方從檢驗報告簽發之日起,3個月后向評定中心提出再次監督檢驗申請。評定中心安排監督檢驗。監督檢驗不合格,補檢仍不合格的申請方6個月后方可向評定中心重新申請該類產品型式認可。

6.8不能按規定要求接受監督的申請方,評定中心收回該申請方全部型式認可證書。

6.9 對獲型式認可證書的產品有投訴,或在產品監督檢查或/和監督檢驗中發現問題較多的,評定中心可視情況增加監督頻次。

6.10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申請方將被抽封樣品寄送選定的質檢中心進行全項監督檢驗: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監督檢驗;

2.監督檢驗不合格,再次監督檢驗;

3.生產條件變更,生產線重新布置。

6.11 評定中心公告年度監督的結果。

6.12申請方在發生下述情況時,應在10個有效工作內將有關情況報評定中心:

1.申請方搬遷、電話變更;

2.法人、總經理(廠長)變更;

3.重大設計、工藝更改;

4.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6.13產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一般為三年。特殊產品證書有效期按特則規定。

6.14 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方應按本規則第2.1條的規定向評定中心提交換證申請。申請資料應增加擬換證產品的證書復印件。

6.15 評定中心接到申請方的申請資料后,對符合要求的,派檢查組到申請方進行工廠條件檢查并抽封樣品,并做全項換證檢驗;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方。

換證工廠條件檢查、換證檢驗和審批發證按本規則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規定執行。

6.16在證書有效期內,如產品標準變更(如修訂換版等),應按相應規則執行。

7 證書和標志的管理

7.1 評定中心負責產品型式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監制、管理。

7.2 在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使用證書和認可標志,證書由評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監督檢驗;

2.產品監督檢驗為不合格;

3.省級監督機構日常監督發現的產品不合格;

4.證書持有者未按規定使用證書或認可標志。

5.產品停產一年;

6.其他違反了本規則規定的行為。

發生上述1條款的行為,申請方應將證書交監督檢查組,監督檢查組封存其認可標志,并將證書轉交評定中心。

發生上述2、3、4、5、6條款的行為,申請方應在接到評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證書交回評定中心,并封存認可標志。

證書暫停使用期間,生產申請方必須停止生產、銷售和安裝該產品。

7.3申請方恢復使用證書需向評定中心提出申請,待按規定履行監督達到要求后,評定中心通知申請方領回證書并使用證書和認可標志。

7.4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定中心撤銷其型式認可證書:

1.產品型式認可發證檢驗依據的標準或產品型式認可規則發生變化,證書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證符合新的要求;

2.拒絕接受監督;

3.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產品連續兩年未能接受監督;

5.產品監督不合格,再次監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當手段獲得證書;

6.證書持有者濫用證書,如轉讓、轉借或涂改等;

7.在證書暫停使用期間,證書持有者仍生產、銷售、安裝產品;

8.證書持有者濫用認可標志,如轉讓、倒賣或用于未獲證產品等。

7.5原證書持有者應在撤銷證書通知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證書和認可標志交回評定中心。

證書撤銷后,原證書持有者必須停止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安裝,應對所有庫存產品和己售出的產品采取處理措施,并應將處理結果報評定中心。

7.6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定中心注銷其證書:

1.證書持有者不再生產的產品;

2.證書持有者已注銷。

3.產品標準作廢。

7.7 證書注銷后,原證書持有者應在注銷通知發布之日起10個有效工作日內將證書和認可標志交回評定中心。

7.8 在證書有效期內,證書持有者更名,重新換證應向評定中心提交下述資料:

1.申請方更名申請;

2.申請方注冊證明(1∶1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申請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

4.產品型式認可證書原件。

7.9 評定中心及時發布證書暫停、撤銷、注銷和恢復公告。

7.10 證書持有者必須正確使用與證書內容相一致的認可標志,每個產品或最小包裝單位一枚。認可標志不得他用,評定中心不定期地對認可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8 投訴和申訴

8.1 評定中心應制定投訴、申訴程序,并應建立專門部門負責受理來自各方的投訴、申訴,經調查核實批準后,采取處理措施。

8.2評定中心保存所有產品型式認可投訴、申訴的處理結果記錄。

9.收 費

9.1 型式認可收費由評定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10 附  則

10.1 本規則由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負責解釋。

10.2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實施細則》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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