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技術標準,規范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和驗收工作,減少火災危害,維護消防安全,特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規定了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要求和竣工驗收等內容。本規范適用于建筑物和構筑物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和驗收。
1.0.3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和驗收,除遵守本規范外,尚應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2 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要求
2.1 一般規定
2.1.1 鋼結構防火涂料工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進行施工。
2.1.2 進入施工現場的各種鋼結構防火涂料產品,應具有生產廠家提供的型式認可證書、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施工工藝等技術資料。
2.1.3 施工前,鋼結構表面應除銹,并根據使用要求確定防銹處理。除銹和防銹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規定。
2.1.4 鋼結構表面的粉塵、油污等應清除干凈,其連接處的縫隙應用防火涂料或其他防火材料補堵平后方可施工。
2.1.5 防火涂料宜在室內裝修之前和不被后繼工程所損壞的條件下進行施工。在養護期內的涂層,應防止雨淋、水沖、臟物污染和磕碰。
2.1.6 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的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符合涂料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若無要求時,水性涂料施工過程中和涂層干燥固化前,環境溫度宜保持在5至38℃,溶劑型涂料宜保持在-5至38℃。相對濕度不宜大于90%,空氣應流通。當氣溫過低、風速大于5m/s、雨天或構件表面有結露時,不宜作業。
2.1.7 在涂料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的結構及現場條件提出具體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并按施工單位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和生產廠家的涂料施工工藝進行施工。
2.1.8 用測厚儀測量構件涂層厚度時,測量點應均勻布置,對線狀構件如鋼梁、鋼柱等每延米測量點數不應少于兩點;對面狀構件如鋼板等每平方米測量點數不應少于五點。
2.1.9 在施工中必須對全部過程,包括隱蔽工程部位情況作出詳細記錄。
2.2 超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
2.2.1 超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一般采用刷涂、滾涂或噴涂工藝施工。當采用重力式噴槍噴涂時,其壓力宜為0.4~0.6Mpa。如需涂面層涂料,面層涂料也可刷涂、噴涂或滾涂。
2.2.2 雙組份的涂料,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在現場調配使用;單組份的涂料應在施工現場充分攪拌均勻后使用。涂料開封后宜在當日使用完畢。
2.2.3 分層涂覆的涂料,應按產品施工工藝規定的施工間隔進行涂覆,直至達到所需厚度。
2.2.4 涂覆后的涂層不應出現流掛、粉化、空鼓、脫落、漏涂和裂紋等缺陷。
2.3 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
2.3.1 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宜采用噴涂工藝施工,每遍噴涂厚度不宜超過2.5mm,噴涂壓力宜為0.4~0.6Mpa。應按產品施工工藝規定的施工間隔進行涂覆;
2 噴涂后的涂層應完全閉合,輪廓清晰,無流掛、粉化、空鼓、脫落、漏涂和寬度大于0.5mm裂紋等缺陷;
3 施工過程中,操作者應適時檢測涂層厚度,直到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規定的厚度方可停止噴涂;
4 當設計要求涂層表面平整時,應對最后一遍涂層作抹平處理,確保外表面均勻平整。
2.3.2 當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需涂面層時,面層的施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當底層厚度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并干燥后,方可施工面層;
2面層宜涂覆1~2次,并應全部覆蓋底層。涂料用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
3面層應顏色均勻,接槎平整,不應有流掛、粉化、空鼓、脫落、裂紋和漏涂等缺陷。
2.4 厚型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
2.4.1 厚型鋼結構防火涂料宜采用壓送式噴涂機噴涂,當氣壓為0.4~0.6Mpa時,噴槍口直徑宜為6~10mm。
2.4.2 配料應嚴格按使用說明書中的配合比加料或加稀釋劑,并使涂料均勻,稠度適宜。涂料開封后宜在當日使用完。配好的涂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完。
2.4.3 噴涂施工應分層完成,每層噴涂厚度宜為5~10mm,并應按產品施工工藝規定的施工間隔進行涂覆,直至達到所需厚度。噴涂保護方式、噴涂遍數與涂層厚度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確定。
2.4.4 施工過程中,操作者應適時檢測涂層厚度,直到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規定的厚度方可停止噴涂。
2.4.5 噴涂后的涂層應厚度均勻,無流掛、粉化、空鼓、脫落、漏涂和寬度大于1.0mm的裂紋等缺陷。
2.5 防火涂層的返修或返工
當防火涂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返修或返工:
1涂層干燥固化不好,粘結不牢或出現流掛、粉化、空鼓、脫落和漏涂時;
2鋼結構的接頭、轉角處的涂層有明顯凹陷時;
3超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表面出現明顯裂紋時;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表面裂紋寬度大于0.5mm時;厚型鋼結構防火涂料表面裂紋寬度大于1.0mm時;
4涂層平均厚度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規定的厚度要求,但單點涂層厚度小于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厚度的85%,或單點涂層厚度雖大于施工組織規定厚度的85%,但未達到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厚度的涂層之連續面積的長度超過1m時。
3 鋼結構防火涂料竣工驗收
3.1 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對施工質量進行自檢,并形成檢驗報告,提交建設單位。
3.2 鋼結構防火涂料工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產品型式認可證書、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施工工藝;
2鋼結構防火涂料生產單位與工程定貨單位簽定的訂貨合同或發票;
3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防火涂料施工質量自檢報告;
4施工過程的檢查記錄;
5隱蔽工程的檢查記錄;
6對施工中不合格項等問題的處理記錄;
7其他有關文件和記錄。
3.3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涂料的產品資料和施工過程資料均應齊全、完整;涂料生產單位與工程定貨單位簽定的訂貨合同或發票中涂料數量應與工程施工實際需用量基本一致;
2 防火涂料施工質量應符合本規范要求;
3有外觀質量要求的應符合本規范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