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資,按實際成本轉帳,不同時調整已計提的跌價準備,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再予調整。
第一百零六條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計提:
公司對被投資單位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的金額低于帳面價值,并且這種降低的價值在可預的未來期間內不可能恢復,將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投資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預計的長期投資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一百零七條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1、公司的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確定如下
類 別 使用年限(年) 殘值率(%) 年折舊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40 5 2.375-6.33
通用設備 10-15 5 6.33-9.5
專用設備 10-15 5 6.33-9.5
運輸設備 5-12 5 7.92-19
2、期末,固定資產按帳面凈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按單項固定資產的帳面凈值高于可收回金額的差額計提,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3、會計期末,公司所屬各子、分公司應對固定資產進行逐項檢查,對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凈值的,按其差額提取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一百零八條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會計期末,公司所屬各子、分公司對無形資產進行全面清理,對由于已被其他新技術代替或超過法律期限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帳面價值的,按其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一百零九條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計提:
1.在建工程按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
2.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 在建工程期末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的,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1、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項目無論在性能上,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后,并且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3、其他足以證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條 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
1、公司委托貸款時按實際委托貸款的金額借記委托貸款,貸記銀行存款, 并按期限計算應收利息,但如果委托貸款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則將已確認的利息收入沖回,并在備查簿中登記沖回利息的金額,期后收回的已沖減利息收入的利息首先沖減委托貸款的本金。
2、會計期末,公司對委托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如果有跡象表明委托貸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額,公司應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委托貸款價值又得以恢復,應沖回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第一百一十二條以上各資產減值準備,公司各子、分公司計提時必須附有詳細依據,經各子、分公司經理同意,形成書面報告,報公司財務部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上報公司董事會,經董事會就提取的依據、方法、比例、數額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逐項表決通過后實施。公司監事會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列席董事會討論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議,對會議決議程序的合法性及計提依據的充分性提出書面意見,并形成決議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核銷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巨大或涉及關聯交易的,在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公司董事會應提交核銷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書面報告,由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第一百一十二條 以上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制度董事會審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