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職能部門績效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逐步建立集團職能部門績效考核辦法,完善工作計劃的量化、跟蹤、落實、總結和反饋機制,改進管理方式,促進溝通和協作,提升集團公司總部的整體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原則:
績效考核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提高部門績效為導向,嚴格依據部門實際工作業績和管理成效表現,進行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多角度考核。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直屬職能部門及各職能部門的第一責任人(部門經理)。
第二章 考核組織管理
第四條 職能部門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職責:
由集團副總裁、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各子公司總經理和專業考核人員組成。其職責如下:
1、負責制訂集團各職能部門及部門經理的半年度、年度考核管理辦法;
2、審閱、評價職能部門月度、半年度、年度工作績效;
3、對考核過程中出現的違反考核辦法的行為進行終裁。
第五條 集團考核小組職責:
作為績效考核工作的具體組織執行機構,主要負責:
1、對各項考核工作進行培訓與指導,并為各職能部門提供相關咨詢;
2、對考核過程、結果進行跟蹤、監督與檢查;
3、對各職能部門月度、半年度、年度考核工作情況進行匯報;
4、組織實施考核,統計匯總部門考核評分結果,并嚴格保密;
5、建立考核檔案等。
第六條 集團職能部門經理職責:
1、負責本部門考核工作的整體組織和協調管理;
2、負責協助考核管委會、直屬上級制定考核指標;
3、參與月度、半年度、年度績效考核表的自評工作;
4、負責針對本部門的績效考核的短板制定有效的改進計劃。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條 考核周期:
考核分為月度、半年度和年度考核。其中月度考核于下月五日前完成;半年度考核于每年二季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完成;年度考核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完成。
第八條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直屬上級評鑒性考核、相關同級評估性考核、考核小組復核評價等幾類。
1、直屬上級考核:一般指部門的分管副總裁對下屬職能部門或職能部門第一責任人工作質量、工作效率、管理績效、綜合能力等給予評價;
2、相關性考核包括:同級相關部門考核、有工作關系下屬子公司根據被考核對象在協作性工作中的成績、效果等方面給予評價;
3、考核小組復核:指考核小組根據任務績效、管理績效各項考核具體指標制定的定量、定性的標準,對各職能部門月度工作完成、部門管理等各方面情況給予檢查性的復核評價。
第九條 考核維度:
績效考核維度是對被考核對象考核時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包括任務績效維度、管理績效維度、周邊績效維度。每一個考核維度由相應的測評指標組成,對不同的職能部門、不同考核期間采用相同的考核維度、不同的測評指標。各項指標既相互獨立,又兼顧彼此的關聯性,整體上融合考核的理論要素:績效、管理、創新。
1、任務績效:體現部門月度、半年度、年度工作計劃及對應職責完成的結果。根據各部門特點與集團公司發展目標,制訂不同的任務績效指標以及適當的重要性基數標準;
2、管理績效:體現職能部門對部門職責、崗位管理職能的發揮;
3、周邊績效:體現集團各被考核職能部門團隊協作精神的發揮。
第十條 任務績效指標設立的原則:
1、可控性:指標能夠測量或具有明確的評價標準,必須為被考核對象所能影響;
2、當期可測量性:指標能夠測量的最短周期應與考核期一致;
3、重要性:半年度指標項不宜過多,注重于對公司業績有直接影響的關鍵指標,一般為5—8個;
4、一致性:各層次目標應保持一致,下一級目標要以分解、完成上一級目標為基準;
5、挑戰性:指標值應綜合考慮集團公司的整體發展目標以及部門目前的資源配備,不宜過高或過低,應使被考核對象經過努力達到。
第十一條 任務績效指標的設立:
1、年度任務由各職能部門和直屬上級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目標、計劃要求、被考核對象部門職責規定的工作任務,共同協商制訂被考核對象當期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報分管副總裁審批后實施;
2、月度計劃任務由職能部門自行根據年度計劃進行細化、調整,月度例會討論確定;
2、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的更改需其直屬上級審閱后,報分管副總裁批準;月度和臨時計劃任務的調整,由部門自行申報,在月度例會上通報。
第十二條 考核指標的權重和基數:
權重表示單個考核指標在所在指標體系中的相對重要程度,以及該指標由不同的考核人評價時的相對重要程度。
重要性基數反映了各項工作內容在整個工作計劃中的相對重要程度,一般采用10分制。
第十三條 考核記錄:
考核小組應對被考核部門的月度和年度考核指標、考核維度和指標充分了解,建立日常記錄臺賬,按月跟蹤、督促、檢查,作為考核依據,在被考核對象有疑義時作為原始憑證,以便考核管理委員會進行最終處理。
第十四條 指標評分:
考核指標(定量、定性類指標)均分為五個等級分數,按百分制或等級進行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