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命名的基本原則與常見誤區
一、 品牌-全球品牌網-命名基本原則
品牌設計是品牌運營的基礎。蘊含美感,富有號召力的品牌是品牌運營獲得理想效果的前提。命名需要創作,實踐證明,名稱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文字符號,對于一個品牌而言,它也是企業整體的化身,是企業理念的縮影和體現。富有感召力和親近感的品牌,不僅有利于增強企業宣傳的效果,而且還能縮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距離。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美國福特汽車公司的新產品“mustang”(野馬),因其名稱有“廣闊天地任君創”之意,符合美國人的價值觀念和崇尚個人價值的心理,因而風靡美國,“一名”驚人。
品牌命名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可以遵循:
1. 簡潔醒目,易讀易記
根據心理學調查分析,人們接收到外界信息中,83%的印象是通過眼睛,11%是借助聽覺,3.5%依賴觸摸。其余的源于味覺和嗅覺。基于此,為了便于消費者認知、傳育和記憶,品牌設計的首要原則就是簡潔醒目,易讀易記。那么,為了適應這個要求,就不宜把長的和難以讀誦的字符串作為品牌名稱(冗長、復雜、令消費者難以理解的品牌名稱不容易記憶),也不宜將呆板、缺乏特色感的符號、顏色、圖案用作品標,只有簡潔醒目,才便于消費者識別和記憶。
2. 構思巧妙、暗示屬性
一個與眾不同的,充滿感召力的品牌,在設計上不僅要做到簡潔醒目,易讀易記。還應該充分體現該品牌標示產品的優點和特性,暗示產品的優良屬性。
3. 富蘊內涵,情義濃重
品牌,大多都有其獨特的含義和理解或意義。有的就是一個地方的名稱,有的就是一種產品的功能,有的是一個典故。富蘊內涵,情義濃重的品牌,因其能喚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美好的聯想,而使其倍受市場青睞。
4. 避免雷同、別具一格
品牌是為了區別同類商品而誕生的。如果品牌名稱或品牌標志與競爭對手的同類商標近似或雷同,就失去了品牌的顯著性,也就失去了品牌的意義。
5. 品名與品標協調互映
品名與品標協調、互相輝映,易加深消費者與社會公眾對品牌的認知與記憶,所以,品名與品標協調是企業品牌設計時常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
6. 尊重習俗、符合法律
此原則在我國國有大型品牌中做的都較好,在品牌設計只要多加注意即可,冷一方面,目前中國經濟飛速發展,各種價值觀差異日漸巨大。通過公關手段,新生理念同樣會得到市場認同。
二、 品牌命名誤區
在企業的品牌運營實踐中,忽視品牌命名是品牌運營的重要障礙,很多品牌運營企業認為,給品牌起名,沒有必要咬文嚼字,更無心邀請專業人為之修飾,由此,使得品牌命名工作有較大的隨意性,在諸多方面存在誤區,這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品牌運營效果。
品牌命名的誤區主要有以下四種:
1. 品牌命名有雷同現象
品牌名稱雷同,是實施品牌運營的大忌。因為品牌運營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不斷提高品牌競爭力,超越競爭對手。若品牌的設計與競爭對手雷同,不僅消費者難以辨識,而且還會增大品牌的傳播費用,降低品牌傳播效果(企業在宣傳自己的品牌時,自覺不自覺地為競爭對手的雷同或相近品牌進行了宣傳)。如此,將難以達到最終超越的目的。
2. 品牌名稱跨越文化與地理能力弱
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不同、語言文字不同,風俗習慣不同、價值觀念不同、審美情趣不同,對于一個品牌的認知與聯想也有很大差異。若品牌不能超越地理文化邊界的限制,那將成為品牌運營的巨大障礙。實踐中,因不同地域間的品牌稱謂與傳播不符合目標市場的社會文化環境而導致銷售受阻,甚至還影響到了品牌形象。例如,百事可樂的宣傳語“與百事一起重視活力”,在德國被譯作“與百事一起從墳墓中走出”,如此傳播品牌,其效果可想而知。全世界最大的汽車制造商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因其一個叫“諾瓦”(nova)品牌在西班牙語中是“不走”或“走不動”的意思而在講西班牙語的國家受阻。后來,通用公司將這一品牌改為拉美人比較喜歡的“加勒比”(Caribe)才打開市場。
3. 品牌稱謂過于直白
品牌名稱蘊含著產品質量的精良、功能突出、效果顯著等意義有利于誘發消費者購買欲望,這原是一種美好的愿望,也是品牌設計中廣為采用而富有成效的設計原則。但是如果品牌設計時過于直白而明顯的自吹自擂,同時也一定程度上暗含著對其他同類品牌的貶低(如XX王、XX霸等)就會讓消費者感覺到高不可攀、或者難于認同。這將模糊了消費者的識別和判斷,不符合消費者心理的品牌設計,其結果也必然在消費者逆反的心理抗擊下制約其發展壯大。
4. 品牌名稱缺乏美感與力度
過于平淡,通俗,缺乏美感與力度的品牌,不符合與時俱進的審美情趣和道德觀念。誠然,在舊中國流傳下來的一些老品牌,其格調也不算高,如“王麻子”、“狗不理”等,但它們都有是那個舊時代的產物,是與當時的社會文化一致的。
如今的社會文化環境與過去有了明顯不同。廣大消費者的文化水平和審美情趣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此時再出現怪而俗的低格調品牌,就會因為與當代文化氛圍不相一致而適得其反。不僅如此,低俗的品牌也與我國《商標法》中的相關條款(不得使用有損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相關規定相悖,難以核準注冊獲得商標權,從而不能受到《商標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