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1996
引 言
現在,各種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通過依照環境方針和目標控制其活動、產品或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實現并證實良好的環境表現(行為)。這是由于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陸續出臺,相關方對環境問題包括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也在普遍增長。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定自身的環境表現(行為)。但僅靠這種“評審”和“審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為一個組織提供保證,使之確信自己的環境表現(行為)不僅現在滿足,并將持續滿足法律與方針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一個結構化的管理體系內予以實施,并將其納入全部管理活動的整體。
國際環境管理標準旨在為組織規定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它們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織實現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國際標準一樣,這些標準不是用來制造非關稅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改變一個組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該體系擬適用于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并適用于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于各個層次與職能,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個體系可供組織據以建立一套程序,用來設立環境方針和目標,實現對它們的符合,并向外界進行展示這種符合性;同時這一體系還可用來評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標準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需求和經濟需求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重復涉及的。
本規范提出了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注冊和(或)自我聲明的要求,它和用來為組織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一般性幫助的非認證性指南有重要差別。環境管理包容了全方位的內涵,其中有些還具有戰略性與競爭性含義。一個組織可以通過展示對本標準的成功實施,使相關方確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環境管理體系。
關于環境管理支持技術指南見其他標準。
本標準僅包含那些用于認證、注冊和(或)自我聲明目的,可以進行客觀審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對環境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更加全面指導的組織,可參閱GB/T24004—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圖1本標準環境管理體系(EMS)模式
應當說明的是,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對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進行持續改進作出承諾外,未提出對環境表現(行為)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表現(行為)的組織,可能都是遵守本標準要求的。
系統地采用和實施一系列環境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對所有相關方都是最優化的結果。然而,采用本標準本身,并不能保證取得最優化環境結果。為了實現環境目標,環境管理體系應能促進組織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根據需要考慮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采用該技術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不擬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與之有關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個組織將這方面要素納入整個管理體系,盡管它的認證/注冊過程僅適用于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與GB/T 19000系列質量體系標準遵循共同的管理體系原則,組織可選取一個與GB/T 19000系列相符的現行管理體系,作為其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但應當看到,管理體系各要素的應用會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關方而異。質量管理體系針對的是顧客需要,而環境管理體系則針對眾多相關方和社會對環境保護的不斷發展的需要。
本標準中規定的管理體系要求,不必獨立于現行的管理體系要素。在一些情況下,可對現行管理體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適合本標準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1)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
--------------------------------------------------------------------------------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要求和重大環境影響信息,制定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可為組織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組織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注冊;
e)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鑒定和自我聲明。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適用于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性質、運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規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對于本標準的任何應用,都應明確界定其范圍。
注:為使用方便起見,“規范”部分和附錄A中的條目采用了互相對應的序號,例如,4.3.3和A3.3的內容都是關于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敘述, 4.5.4和A5.4的內容都是關于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等。
1.引用標準 目前尚無引用標準。
1.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1.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實現對整體環境表現(行為)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1.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1.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1.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1.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1.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environmental managernent system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1.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1.環境表現(行為)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基于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對它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結果。
1.環境方針 environrnental policy 組織對其全部環境表現(行為)的意圖與原則的聲明,它為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建立提供了一個框架。
1.環境指標 enviromental target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要求,它們可適用于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1.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組織的環境表現(行為)或受其環境表現(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1.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1.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避免、減少或控制污染而對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的采用,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1.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1.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本章描述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2.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它:
a.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諾;
d.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并傳達到全體員工;
f.可為公眾所獲取。
1.規劃(策劃)
1.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從中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組織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對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因素加以考慮。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2.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確定適用于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它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3.目標和指標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環境目標和指標。環境目標和指標應形成文件。
組織在建立與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并包括對預防污染的承諾。
4.環境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環境管理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的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如果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就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管理與該項目相適應。
1.實施與運行
1.組織機構和職責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管理者應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與控制提供必要的資源,其中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技術以及財力資源。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指定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建立、實施與保持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匯報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并為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提供依據。
1.培訓、意識與能力
組織應確定培訓的需求。應要求其工作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所有人員都經過相應的培訓。
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處于每一有關職能與層次的人員都意識到:
a.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他們工作活動中實際的或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帶來的環境效益;
c.他們在執行環境方針與程序,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從事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應具備適當的教育、培訓和(或)工作經驗,從而勝任他所擔負的工作。
1.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組織內各層次和職能間的內部信息交流;
b.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文件形成和答復。
組織應考慮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外部聯絡的處理,并記錄其決定。
1.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組織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1.文件控制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從而確保:
a.文件便于查找;
b.對文件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受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c.凡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可能得到有關文件的現行版本;
d.迅速將失效文件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e.對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標識。
所有文件均須字跡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訂日期),標識明確,妥善保管,并在規定期間內予以留存。應規定并保持有關建立和修改各種類型文件的程序與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