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版ISO14001的術語和定義
● 審核員 auditor
有能力實施評審的人員。[ISO9000:2000,3.9.9]
【評論】本術語為新增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排為3.1。該術語直接采用自ISO9000:2000的術語3.9.9,旨在與ISO9000:2000標準的有關審核部分的術語趨同。
●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對環境管理體系(3.8)進行強化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實現對環境績效(3.10)的總體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評論】本術語基本上保留了1996版原有術語(3.1)的表述,差別是在新版標準術語序號排為3.2,同時將1996版對該術語表述的“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新版術語則表示為“不斷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強化的過程”。
●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3.15)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評論】本術語為新增術語,序號為3.3。該術語采用自ISO9000:2000中的術語3.6.5,旨在和ISO9000:2000有關審核部分的術語趨同,但定義關于原因部分的表述略去了ISO9000:2000術語3.6.5中“或其他不期望情況的原因”。
● 文件 document
信息及其承載媒體。
注1:媒體可以是紙張、計算機磁盤、光盤或其它電子媒體,照片或標準樣品,或他們的組合。
注2:采用自ISO9000:2000中的3.7.2。
【評論】本術語為新增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4。該術語采用自ISO9000:2000的3.7.2。旨在和ISO9000:2000的有關審核部分的術語趨同。
● 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3.16)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5,該術語保留了1996版原有術語(3.2)及其表述。
●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3.16)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3.5)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3.7)的環境因素。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5,該術語保留了1996版原有術語(3.3)及其表述。
● 環境影響 er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的由組織(3.16)的環境因素(3.6)給環境(3.5)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7,該術語保留了1996版原有術語(3.4),但定義的表述上略有差異,原定義表述為“全部或部分的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組織(3.16)管理體系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3.11),并管理其環境因素(3.6)。
注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針和目標,并進而實現這些目標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要素的集合。
注2: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3.19)、過程和資源。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8,該術語保留了1996版原有術語(3.5),但定義表述上略有差異,原定義表述為:“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要的組織結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新版標準的術語3.8表述更簡練,對原術語所述的管理體系內容則以添加腳注的方式予以說明。
●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3.16)依據其環境方針(3.11)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9,該術語保留1996版原有術語(3.7),但定義的表述刪除了原定義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 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3.16)對其環境因素(3.6)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注:在環境管理體系條件下,可對照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環境目標(3.9)、環境指標(3.12)及其他環境表現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0,該術語保留1996版原有術語(3.8),但定義的表述上有所變化,原定義的表述為:“組織基于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對它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結果”。新標準的術語3.10則對此表述的前部分以加注的方式說明,使定義更簡練,更清晰。
● 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所正式表述的總體意圖和方向。
注:環境方針(3.11)為組織建立環境目標(3.9)和環境指標(3.12)以及采取的措施提供了一個框架。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1,按該術語保留1996版原有術語(3.9),但定義的表述略有不同:對環境方針作為“框架”的表述,新版標準的術語3.11是以加注的方式說明,使定義更突出環境方針是最高管理者在組織環境管理方面的總體意圖和方向。
● 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3.9),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環境績效要求,它們可適用于組織(3.16)或其局部。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2,該術語保留了1996版原有術語(3.10),但新版標準對其所下的定義部分刪除了原術語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的表述,更突出了“來自環境目標,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環境績效要求”的表述。
●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或受其環境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3,該術語保留了1996版原有術語(3.11)及其定義。
● 內部審核 internal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定組織(3.16)對其設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滿足程度的系統的、獨立的并形成文件的過程。
注: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對于小型組織,獨立性可通過與所審核活動無責任關系的體現。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4,1996版原有術語(3.6)為“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新修訂的術語“內部審核”是依據ISO9000:2000中的3.9.1(審核)進行了改動,旨在使新版標準有關審核方面的術語與ISO9000:2000標準趨同,有利于組織在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時對ISO19011:2002標準的使用。
●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滿足要求。[ISO9000:2000,3.6.2]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5。該術語為新增術語,采用自ISO9000:2000中3.6.2的術語及其定義,此術語在ISO9000:2000中為“不合格(不符合)”。該術語的采用增強了與ISO9000族標準的兼容性。
● 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集團,公營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6。該術語保留了1996版標準的原有術語(3.12)及其定義。
● 預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消除潛在不符合(3.15)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7。該術語為新增術語,是依據ISO9000:2000中的術語3.6.4改寫而來,旨在于ISO9000:2000有關合格(符合)方面的術語趨同。
● 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3.7)而采用(單獨或綜合采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注:污染預防可以包括污染源的消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和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恢復和處理。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8。該術語保留了1996版原有術語(3.13),但在定義的表述方面有差別。1996版對該術語的表述為:“旨在避免、減少或控制污染而對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的采用,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新版標準對術語3.18的表述強調是對“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進行避免、減少和控制,從而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至于對污染預防的方式則以加注的方式具體說明,同時刪除1996版標準對該術語的關于污染預防潛在利益的腳注。
● 程序 procedure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注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注2:采用自ISO9000:2000中的3.4.5。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19。該術語為新增術語,直接采用ISO9000:2000的術語3.4.5(除了腳注2的表述不同)。旨在于ISO9000:2000的有關過程和產品方面的術語趨向。
● 記錄 record
闡明所取得的結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動的證據的文件(3.4)。
注:采用自ISO9000:2000中的3.7.6。
【評論】本術語在新版標準的序號為3.20。該術語為新增術語,直接采用ISO9000:2000的術語3.7.6,旨在于ISO9000:2000有關文件方面的術語趨向。
ISO14001:2004標準的理解要點與修訂變化
4 環境管理體系總要求
4.1總要求
※ 標準要點
※ 理解要點
● 本條款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及其管理提出總的必須的明確要求,體現了與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的相似性。
● 環境管理體系是組織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建立文件化的體系以明確規定體系的要求以及如何實現這些要求,包括環境管理體系的策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設定、文件的編寫、機構人員設置、資源提供等。
● 組織應按要求運行體系,并在體系運行過程中實施監督檢查,通過審核和管理評審等活動及時調整或采取措施保持體系的運行,實現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 強調要定義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以清楚自身在污染預防和改進環境績效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 修訂變化
● 本條款增加了應用范圍的要求,盡管該標準中4.4.4也指出組織應明確應用范圍。
● 1996版的第1章所述的應用范圍的字面是對于該標準的任何應用,都應明確界定其范圍。在這里則作為條款要求更加具體花了。
● 2004版要求的應用范圍覆蓋了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 本條款與ISO9001:2000的4.1相似,旨在增強體系一體化的兼容性。
4.2 環境方針
※ 標準要點
※ 理解要點
● 明確提出指定和實施環境方針的職責是最高管理者。
● 制定的方針應適用于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包括覆蓋組織確認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評價和考慮環境影響,特別是重要環境影響。
● 內容必須包括“兩個承諾和一個框架”,即組織應承諾遵守與本組織環境因素相關的適用的法律及其他要求,承諾持續改進和預防污染;并為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制定和評審提供框架。
● 環境方針應形成文件,在組織內宣傳貫徹,并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
● 在組織內外將方針傳達給所有為組織工作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 環境方針可為公眾所獲取(具有公開性)。
※ 修訂變化
● 更明確根據組織“確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制定環境方針。
● 強調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針對適用于“組織相關的環境因素”。
● 明確“活動、產品或服務”而不是“活動、產品和服務”。
● 更明確組織將方針的有關方面應該傳達的全部對象包括為組織工作的人員和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4.3 策劃
4.3.1 環境因素
※ 標準要點
※ 理解要點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但程序的多少不作具體規定,以滿足要求為準。其作用主要是確定環境因素 ,判定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環境因素。
● 規定了在組織確定的體系范圍內識別環境因素,包括與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相關的、能夠控制的以及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因素。
● 在識別環境因素時,應針對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整個過程,并考慮到“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和向大氣排放、向水體排放、固體廢棄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利用、其他當地環境問題和社區性問題等。
● 此外應考慮對已策劃的或新開發的,新的改良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影響。
● 應分析與具有重大環境影響或具有潛在重大環境影響有關的環境因素。
● 組織應提出識別評估環境影響的證明文件,及時建立和更新環境因素方面的信息,如環境因素清單、重要環境因素清單等,必要時調整環境因素的識別方法和評價依據。
● 明確規定在整個體系的建立、實施和保持過程中均要考慮重大環境因素。
※ 修訂變化
● 將1996版原條款改寫為a)、b)描述。
● 明確“在確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之內”識別組織可以控制以及預期施加影響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
● 條款增加“應將計劃中的或新的開發、或新的或已修改的活動、產品及服務考慮在內”及“組織應將此類信息文件化,并保持更新”的內容。
● 增加“組織在整個體系的建立、實施和保持過程中均要考慮重大環境因素”的要求。
● 改變這種描述的目的是為了更明確識別和管理重大環境因素的要求。
4.3.2 法律與其他要求
※ 標準要點
※ 理解要點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程序,以規定識別和獲得適用于本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相關環境因素的法律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的程序。
● 組織還應建立獲得上述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包括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更新和變化信息的定期跟蹤。
● “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國際公約以及所在國國家、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制度等等。
● “其他要求”如產業實施規范、與官方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如國家有關部委發布的規定、通知、標準行業設定規范)及相關方的要求等。
● 組織還應在程序中確定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應用方法,包括建立清單,向員工的傳達和培訓等方法。
● 組織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的整個過程中均應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 修訂變化
● 該條款要求被分為a)、b)兩條,更容易理解。
● 除原條件外,a)項新增“組織應識別與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實用性”;b)項提出了新的要求事項,說明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緊識別出來是不夠的,還應確定與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如何應用于確認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
● 新增“組織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的整個過程中均應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 標準要點
※ 理解要點
● 應在組織內各管理層次、各有關部門和崗位建立、實施和保持目標和指標。“建立”意味著要做出決定,“實施”指職能部門和人員均應貫徹執行,“保持”指在執行過程中要實施、評審和更新目標、指標和方案。
● 組織內各職能、層次的環境目標和指標均應形成文件。
●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目標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 法律和其他要求:組織應在環境方針中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這個承諾應在環境目標和指標中加以落實,如果組織尚存在或潛在違反有關要求的環境因素,在制定目標、指標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而且目標、指標的制定也應符合有關環境要求;
b) 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組織通過評審已識別的重要環境因素,在制定目標、指標時應以這些因素為主要的考慮對象;
c) 所制定的目標、指標應符合組織規模、經濟、技術水平、經營狀況等實際情況,且切實可行;
d) 相關方的觀點:包括客戶、周圍社區居民,特別是受組織環境績效影響較大的相關方的要求,應考慮納入目標和指標。
● 組織的目標和指標應與環境方針中的要求相一致,充分體現環境方針的框架作用以及環境方針中的兩個承諾(包括對污染預防和守法的承諾)。
● 組織應制定、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環境管理方案,以確保環境目標、指標的實現。
● 制定 、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方案時,應:
a) 根據組織的目標、指標的建立、分解和落實的情況,環境管理方案也應加以細化,具體落實到組織的各職能、層次和崗位,并使各相關層次和職能的環境管理方案與其所承擔的環境目標、指標相對應;
b) 方案應說明組織如何實現目標和指標,包括指責分配、必要的資源、實施方法和時間表;
c) 可行時,方案應包括當前或新近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的計劃、設計、生產、銷售和各階段安排,如產品的設計、原材料、工藝過程、使用和最終處理,流程的配置和重大更改等;
d) 環境管理方案應隨情況變化(如新產品或服務項目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及時做相應評審和修改。
※ 修訂變化
● 新標準將1996版條款的4.3.3(目標和指標)和4.3.4(環境管理方案)合并為一個條款:4.3.3(目標、指標和方案)。
● 增加了環境目標、指標和方案的“實施”要求。
● 增加對指標“建立和評審”的要求。
● 刪除“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的“每一”字眼,表述為“有關職能和層次”,使落實職責的描述更清楚。
● 刪除了“如果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就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管理與該項目相適應”,避免重復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