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1632/CFR 1633
1 美國家用紡織品燃燒性技術法規
1. 1 織物燃燒法案( FFA)
范圍 所有織物,包含室內裝飾用紡織品和服裝。施行 美國國會1953 年通過《織物燃燒法案》,1954年和1967年先后修訂,由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強制執行,禁止進口、生產和銷售高度易燃性的紡織品。處罰 商業上用于銷售、運輸或進入美國的織物和相關材料,若不能符合該法規,則視為違法、不公平和欺詐。任何有意違法的情況將處以5 000美元的罰款或一年監禁,對于情況特別嚴重者,將會處以不超過1 250 000美元的罰款。例外 該法案不適合于任何輸出美國的產品,除非消費者產品委員會認為該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會不可
避免地對人體產生傷害;或進口到美國進行加工后再從美國出口的產品。
1. 2 地毯類表面燃燒性能標準( 16 C. F. R 1630)
范圍 家庭、辦公室或賓館里使用的單向尺寸大于1. 83 m、表面積大于2. 23 m2 的地毯,不包括有彈性的地毯,如油氈和聚乙烯片。
要求:
(1)用8個22. 86 cm ×22. 86 cm樣品,經平衡后進行測試,至少應該有7個樣品滿足法規的要求。
(2)單個測試樣品燒焦部分孔的大小在2. 54 cm范圍內,則判定該樣品合格。
(3)對于機制地毯,單向尺寸達到22 860 m的每一款地毯,應該有一個報告;每增加45 720 m,應該有一個附加報告。測試報告心須提供給零售商或分銷商。
(4)如果地毯或其纖維經阻燃整理,應標明字母“T”。實施 CPSC對不符合織物燃燒法案的產品將全部收回,從1978年7月11日實施。
1. 3 小地毯類表面燃燒性能標準( 16 C. F. R 1631)
范圍 家庭、辦公室、賓館及其它地方使用的單向尺寸小于1. 83 m、表面積小于2. 23 m2 的地毯。要求和實施 同1. 2。小地毯若沒有達到要求,但已進口到美國,心須在標簽上寫明“易燃(不符合美國商務部標準FF 2270:勿靠近火源使用) ”。
1. 4 床墊的燃燒性能標準( 16 C. F. R 1632)
范圍 在美國生產的或進口到美國的所有床墊,包括、青年人、嬰兒床墊(包括便攜式嬰兒床墊) 、雙層床床墊、充水床墊和氣墊、沙發床墊等,但不包括睡袋、枕墊、充液體或氣體的褥罩(如褥罩和墊芯間不含裝飾物的水床和氣墊等) 、睡椅等。
要求:
①從最近的香煙灼熱點開始測量,如果任何方向的炭長都不大于5. 1 cm,則認為通過此項測試。
②經阻燃劑整理的制品應該在標簽上標明字母“T”。
1. 5 加利福利亞技術公告117號
范圍 家庭裝飾用紡織品、床墊等。(1)多孔彈性材料
要求:
① 所有樣品經燃燒后,平均炭長不得超過15. 24 cm;
②任一樣品經燃燒后,最大炭長不得超過20. 32 cm;
③所有樣品的平均余燃時間,包括熔化部分及樣品上掉落下的碎片,不得超過5 s;
④任一樣品(包括熔化部分及樣品上掉落下的碎片)的平均余燃時間不得超過10 s;
⑤所有樣品(包括熔化部分及樣品上掉落下的碎片)的平均陰燃時間不得超過15 s。測試 至少采集2組樣品,每組至少10個,尺寸為30. 48 cm ×7. 62 cm ×1. 27 cm,老化前測試5個,老
化后測試5個。
(2)多孔彈性碎片材料(如聚氨酯泡沫碎片)
要求 同本節(1)多孔彈性材料。
測試 樣品數為20個,按表1方法進行檢測。
表1 多孔彈性碎片材料燃燒性檢測方法
火焰燃燒時間/ s 經緯向 樣品/件
3 經向 5
3 緯向 5
12 經向 5
12 緯向 5
(3)非人造纖維填充材料
要求 同本節(1)多孔彈性材料。
(4)蓬松材料、羽絨羽毛材料
要求 同本節(1)多孔彈性材料。
測試 樣品數為20 個,檢測方法同表1 所示方法。
(5)人造纖維填充材料
要求:
①所有樣品的平均展焰時間不得少于10 s;
②任一樣品的最小展焰時間不得少于7 s;
③不論測試時人造纖維填料是否含有任何機織或非機織材料,如粗布、筒子紗布,都需滿足這些要求;
④無論是從織物長度還是寬度方向測試,人造纖維填充材料都應符合這些要求。
測試 樣品成長方體,表面尺寸為15. 24 cm ×
7. 62 cm,厚度由檢測的填充材料決定,至少抽取五個樣品進行測量。
(6)彈性填充材料
方法 香煙燃燒法。
要求 所有彈性填充材料(彈性多孔材料除外,如泡沫) ,從香煙灼燒點至任何方向測量,所有樣品的最大炭化長度都不得超過5. 08 cm。測試 樣品成長方體,表面尺寸至少為30. 48 cm ×30. 48 cm,厚度由檢測的填充材料決定。
(7)彈性多孔材料
方法 封閉煙熏檢測。
要求 計算沒有碎落的泡沫板所占總板質量的百分比。
測試 測試泡沫時,在直立板上的泡沫尺寸為
18. 42 cm ×20. 32 cm ×5. 08 cm,在水平板上的泡沫尺寸為20. 32 cm ×10. 16 cm ×5. 08cm。測量的每種泡沫板必須取樣3次。
1. 6 床墊及成套床具易燃性法令( 16 C. F. R 1633)
范圍 床墊、床架。
要求:
(1)受測床墊在30 min的測試中,其峰值熱釋放值不得超過200 kW;
(2)測試前10 min熱釋放總量不得超過15MJ;
(3)制造商必須按照規定的方法測試至少三個樣品,如果有一個樣品未能同時滿足上述兩項要求,則判定為不合格。此外,該法規還對質量控制、記錄保存、標簽等作了要求。
實施 該法規已于2006年2 月16日通過,將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2 日本消防法
日本以預防火災為目的的燃燒性法規,于1968年6月修訂消防法后開始制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高層建筑物、地下街道、醫院、旅館、餐廳、劇場、幼兒園等公共場所必須使用具有阻燃性的裝飾制品,如窗簾、帷幕、地毯等。所有2 m2 或以上的防火性場所使用的地毯,必須經過日本防火協會測試認證。
(2) 1972 年6 月,規定了防火性能標簽的使用。防火產品必須加貼如圖1所示的防火標簽,該標簽只能由日本防火協會領導授權的團體進行縫制,可通過標簽上的號碼識別貼標簽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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