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墊16 CFR 1633阻燃防火測試 - 名稱
16 CFR 1633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tandard for Flammability of Mattresses 16 CFR Part 1633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pen flame) of mattresses sets”.
16 CFR 1633 床墊套件可燃性標準(明火測床墊16CFR 1633 床墊明火燃燒試驗–概述
美國加州政府在2004年通過了床墊新的阻燃安全法規TB 603,并于2005年正式開始實施。法規要求2005年1月1日所有進入美國加州市場的床墊,必須通過TB 603的測試標準。16 CFR 1633是以加州TB 603為基礎修訂的,并于2006年3月15日推出,于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自實施之日起,TB 603作廢。
16 CFR 1633 床墊明火燃燒試驗–產品范圍
16 CFR 1633適用于所有在法規實施日期之后進口、生產或翻新的床墊套裝(床墊和床架),或者單獨銷售的床墊。
16 CFR 1633 床墊明火燃燒試驗–測試原則
16 CFR 1633 為美國聯邦標準,所有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床墊和床墊套件須符合該標準。16 CFR 1633應用于評估一個床墊或床墊套件遭受點火源類似燃燒的床單時燃燒情況和熱釋放量。
16 CFR 1633 床墊明火燃燒試驗–測試要求
床墊或床墊套件置于燃燒鋼架頂部并對于兩個總熱量為27KW的T型燃燒器,側面的燃燒器點火50秒,頂部燃燒器點火70秒。在不控制火焰的情況下,從樣品中收集產生的煙氣用氣體分析儀器分析,熱釋放速率為規則連續的,熱釋放率峰值應不超過200Kw,在首10分鐘總熱釋放應不超過15MJ。
應按照規定的方法測試至少三個樣品,如果有一個樣品未能同時滿足上述兩項要求,則判定為不合格。
所有廠商都必須以文件和標簽來證明產品符合或高于標準要求。廠商必須對其床墊及床墊套裝產品的原型,確認樣及生產中的產品都依照該項標準要求進行測試,獲得相應的合格測試報告,并在產品上依照 CPSC 的要求附上永久標簽。標簽應包含:廠商的名字; 廠商的地址,包括街道、城市和州; 生產的年、月; 模型的識別號; 床墊的原型識別號; 證明床墊符合標準的證書。
16 CFR 1633 床墊明火燃燒試驗–16 CFR 1633與16 CFR 1632區別:
與16 CFR 1632不同,16 CFR 1633采用的是明火測試,而16 CFR 1632采用的是陰燃香煙。
16 CFR 1633 床墊明火燃燒試驗–參考標準
16 CFR 1632消費品安全法規 第1632部分-床墊的燃燒性能標準
BS 7177 床墊,襯墊和床用沙發的阻燃防火規范
BS 7175 非室內座椅用軟墊家具的阻燃防火規范
BS 5852 通過灼燒和點燃評估軟墊座椅燃燒性能的測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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