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5852阻燃測試要求英國家具防火安全法規要求所有進口到國內裝有軟墊的家用家具和其他裝有軟墊的產品必須達到規定的燃燒性能要求。該法規適用于: •室內和其它居所(包括篷車)等私人用途的家具,例如沙發、床、兒童家具、坐墊, •高腳椅、床墊(任何尺寸)和枕頭, •戶外私人用途家具(如花園/院子等戶外家具),但其也適用室內和其它居所(包括篷車),該法規不適用于: •床上用品 •地毯 填充物 塊狀聚胺酯泡綿必須通過Schedule 1 PartⅠ塊狀聚胺酯泡綿可燃性試驗。屑狀泡綿必須首先通過塊狀泡綿可燃性試驗,然后進行Schedule 1 PartⅡ屑狀泡綿可燃性試驗。乳膠橡膠泡綿必須通過Schedule 1 PartⅢ 乳膠橡膠泡綿可燃性試驗。多種非泡綿類填充物存在時,一種方法是各種填充物單獨進行試驗,Schedule 2 PartⅠ單一非泡綿類填充物可燃性試驗,另一種方法則是進行Schedule 2 PartⅡ 多種填充物組合可燃性試驗。多種填充物中若存在泡綿填充物,則泡綿填充物需單獨進行試驗。 覆蓋物通常情況下,可見覆蓋物和不可見覆蓋物必須分別通過Schedule 5 PartⅠ 和Schedule 5 PartⅡ模擬火柴試驗。若織物中下列纖維成分超過75%,且未經PU涂層整理和預處理,同時夾層材料通過了Schedule 3 夾層可燃性試驗,則該覆蓋織物可以不通過模擬火柴試驗。(棉纖維、莫代爾纖維、亞麻纖維、蠶絲、粘膠纖維、羊毛)不可見覆蓋物是指使用在家具不可見區域的覆蓋材料(通常靠墻壁使用的靠背、不能反轉使用的扶手和座墊底部、防塵) 布等 夾層為保護家具及其填充物,在沒有通過可燃性試驗的覆蓋物和填充物之間必須增加一層通過Schedule 3的夾層材料。家用室內家具(除床墊、床基部、枕頭、座墊外) 家用室內家具的填充物和覆蓋物通過相應可燃性試驗后,其組合物還必須通過: Schedule 4 PartⅠ可見覆蓋物的香煙組合試驗或Schedule 4 PartⅡ不可見覆蓋物的香煙組合試驗。 枕頭和座墊枕頭和座墊測試可以采用Schedule 2 PartⅠ針對單一非泡綿類填充物可燃性試驗或Schedule 2 PartⅢ 針對枕頭和座墊組合試驗。另外,枕頭和座墊的裝飾性外層織物不需要單獨試驗。 Schedule 1 PartⅠ 針對塊狀聚胺酯泡綿可燃性試驗 塊狀聚胺酯泡綿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5試驗方法,覆蓋物則采用經過阻燃處理的100%滌綸標準布。評價標準:(1)點火后60分鐘,從外部仍發現有冒煙、閃光等悶燃現象;(2)點火后10分鐘,仍然發現有明火現象;(3)試驗期間,悶燃或明火現象有持續增長趨勢;(4)火焰和悶燃完全停止后,測試樣品幾乎消耗完全;(5)火焰和悶燃完全停止后,測試樣品有燒穿或至任一邊緣的現象,且損失重量超過60g。若有上述現象發生,則該聚胺酯泡綿不能通過其可燃性試驗,反之則通過。 Schedule 1 PartⅡ 針對屑狀泡綿可燃性試驗屑狀泡綿必須首先通過塊狀泡綿可燃性試驗。 屑狀泡綿試驗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試驗方法,覆蓋物則采用經過阻燃處理的100%滌綸標準布。評價標準:(1)移開火源10分鐘后,從外部仍能發現有冒煙、閃光等悶燃現象;(2)移開火源2分鐘后,仍然發現有明火現象;(3)試驗期間,悶燃或明火現象有持續增長趨勢;(4)火焰和悶燃完全停止后,測試樣品幾乎消耗完全。若有上述現象發生,則該屑狀泡綿不能通過其可燃性試驗,反之則通過。火焰和悶燃完全停止后,測試樣品有燒穿或至任一邊緣的現象,可認為該屑狀泡綿通過其可燃性試驗。 Schedule 1 PartⅢ 針對乳膠橡膠泡綿可燃性試驗 乳膠橡膠泡綿試驗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試驗方法,覆蓋物則采用經過阻燃處理的100%滌綸標準布。評價標準:(1)移開火源10分鐘后,從外部仍能發現有冒煙、閃光等悶燃現象;(2)移開火源2分鐘后,仍然發現有明火現象;(3)試驗期間,悶燃或明火現象有持續增長趨勢;(4)火焰和悶燃完全停止后,測試樣品幾乎消耗完全。(5)火焰和悶燃完全停止后,測試樣品有燒穿或至任一邊緣的現象。若有上述現象發生,則該乳膠橡膠泡綿不能通過其可燃性試驗,反之則通過。 Schedule 2 PartⅠ 針對單一非泡綿類填充物可燃性試驗 單一非泡綿類填充物試驗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試驗方法,覆蓋物則采用經過阻燃處理的100%滌綸標準布。 評價標準與Schedule 1 PartⅡ 針對屑狀泡綿可燃性試驗相同。 Schedule 2 PartⅡ 針對多種填充物的組合可燃性試驗(除床墊、床基部、座墊和枕頭外家具的填充物) 多種填充物的組合試驗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試驗方法,覆蓋物采用經過阻燃處理的100%滌綸標準布。 評價標準與Schedule 1 Part Ⅲ 針對乳膠橡膠泡綿可燃性試驗相同。 Schedule 2 PartⅢ 針對枕頭和座墊組合試驗 枕頭組合試驗采用BS5852ART2 火源2試驗方法,測試樣品由填充物和原有的覆蓋織物組成,不需要經過阻燃整理的100%滌綸標準布。 座墊組合試驗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試驗方法,測試樣品由填充物、原有的覆蓋織物和經過阻燃整理的100%滌綸標準布組成。 評價標準與Schedule 1 PartⅡ 針對屑狀泡綿可燃性試驗相同。 Schedule 3 針對夾層可燃性試驗經過阻燃整理的夾層織物必須先在40℃的水中浸泡30分鐘(根據BS 5651 4.2-4.5)。 夾層可燃性試驗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5的試驗方法,測試樣品由經過阻燃整理的100%滌綸標準布、待測試夾層和符合BS 3379 B型的標準非阻燃的聚胺酯泡綿組成。評價標準:(1)點火60分鐘后,從外部仍能發現有冒煙、閃光等悶燃現象;(2)點火10分鐘后,仍然發現有明火現象;(3)試驗期間,悶燃或明火現象有持續增長趨勢;(4)火焰和悶燃完全停止后,測試樣品幾乎消耗完全;(5)火焰和悶燃完全停止后,測試樣品有燒穿或至任一邊緣的現象。若有上述現象發生,則該夾層不能通過其可燃性試驗,反之則通過。 Schedule 4 PartⅠ 可見覆蓋物的香煙組合試驗除床墊、床基部、座墊和枕頭外的家用室內家具都必須通過香煙組合試驗。 經過阻燃整理的覆蓋物必須先在40℃的水中浸泡30分鐘(根據BS 5651 4.2-4.5)。可見覆蓋物香煙組合試驗采用BS5852 PART1香煙火源的試驗方法,填充物采用符合BS3379 B型的標準非阻燃的聚胺酯泡綿。 評價標準:放置上香煙1小時內,任何時刻有明火現象或冒煙、閃光等悶燃現象發生。若有上述現象發生,則該可見覆蓋物不能通過其可燃性試驗,反之則通過。 Schedule 4 PartⅡ 不可見覆蓋物的香煙組合試驗無論是否經過阻燃整理,不可見覆蓋物都不需要進行浸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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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防火:BS 5852/CAL 117/BS 7175/BS 7176/BS 7177/CFR 1633/CFR 1632/TB 133/UL 94/AS/NZS 3744/ISO 12952:1998等,我司是亞洲唯一一家通過美國哥馬克防火認證的實驗室。
家具物理性能:BIFXA X5.1/5.2-5.9/EN 12520:2010/EN 12521:2009/EN 15373:2007/EN 14749/EN 1727/BS 4875/EN 581/BS 747等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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